保定市西部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2025,保定市城中村土地赔偿,法律主观:最新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并具有房屋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的公民;经城市
最新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并具有房屋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的公民;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人员。被拆除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不予安置。第四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安置。拆除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安置,并区分以下情况:(一)被拆除房屋为平房而安置房屋为成套型住宅房屋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为基础,增加13平方米使用面积,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就近安置于建设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安置房屋户型。(二)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同为成套型住宅房屋或同为平房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第四十五条安置房屋竣工,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监理部门的质检合格证书,市政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回迁安置被拆迁人。第四十六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新建房屋性质确定。新建房屋为住宅或兼有住宅与非住宅的,应就近(指拆迁范围内)安置。新建房屋全部为非住宅的,应易地安置。由区位好的地段到偏远地段(指七一路、红光路、三丰路、建设路以外区域)安置的,应在安置面积的基础增加25%。第四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安置楼层的原则是:(一)年老或有明显残疾行动不便的就低安置;(二)一户安排两套住房的,要高低层搭配;(三)自己要求减少安置面积的,在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四)除本条(一)(三)款外,对被拆迁人一般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从好层次向次层次安置。第四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一次性搬迁定居的,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8元发给搬家补助费,过渡性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的二倍发给。第四十九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能一次性搬迁定居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办理。(一)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自找房屋过渡的,自搬迁之日起,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月计算,16天以上按整月计算。(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周转房应具备基本生活条件),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三)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所在单位。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楼房的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楼房的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期为准。第五十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按下列标准办理:(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过渡或由其单位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内的增加50%,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100%,逾期满一年不满18个月的增加150%,逾期满18个月以上的增加200%。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时间分段计算。(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内的每平方米每月发给3元,逾期满一年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发给5元。第五十一条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区别以下情况给予补助:(一)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且需由拆迁人回迁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时按拆迁时在岗职工每人一次性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二)一次性搬迁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一般掌握在被拆迁单位拆迁时实有人数六个月左右的基本工资之和;(三)搬迁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过渡性搬迁的按二倍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个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需要具体分析,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根据相关规定,保定城中村补偿标准如下: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对城中村居民关注的拆迁改造安置方案,将根据各个城中村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中地上房屋(砖木结构以上)的拆迁,将根据房屋质量,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400—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新建商业建筑面积的5%将被用于组建新的股份经济组织,并折股量化到人,集中使用,主要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支出。城中村改造后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为原村民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主观:最新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并具有房屋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的公民;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人员。被拆除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不予安置。第四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安置。拆除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安置,并区分以下情况:(一)被拆除房屋为平房而安置房屋为成套型住宅房屋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为基础,增加13平方米使用面积,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就近安置于建设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安置房屋户型。(二)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同为成套型住宅房屋或同为平房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第四十五条安置房屋竣工,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监理部门的质检合格证书,市政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回迁安置被拆迁人。第四十六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新建房屋性质确定。新建房屋为住宅或兼有住宅与非住宅的,应就近(指拆迁范围内)安置。新建房屋全部为非住宅的,应易地安置。由区位好的地段到偏远地段(指七一路、红光路、三丰路、建设路以外区域)安置的,应在安置面积的基础增加25%。第四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安置楼层的原则是:(一)年老或有明显残疾行动不便的就低安置;(二)一户安排两套住房的,要高低层搭配;(三)自己要求减少安置面积的,在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四)除本条(一)(三)款外,对被拆迁人一般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从好层次向次层次安置。第四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一次性搬迁定居的,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8元发给搬家补助费,过渡性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的二倍发给。第四十九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能一次性搬迁定居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办理。(一)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自找房屋过渡的,自搬迁之日起,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月计算,16天以上按整月计算。(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周转房应具备基本生活条件),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三)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所在单位。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楼房的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楼房的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期为准。第五十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按下列标准办理:(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过渡或由其单位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内的增加50%,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100%,逾期满一年不满18个月的增加150%,逾期满18个月以上的增加200%。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时间分段计算。(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内的每平方米每月发给3元,逾期满一年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发给5元。第五十一条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区别以下情况给予补助:(一)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且需由拆迁人回迁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时按拆迁时在岗职工每人一次性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二)一次性搬迁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一般掌握在被拆迁单位拆迁时实有人数六个月左右的基本工资之和;(三)搬迁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过渡性搬迁的按二倍计发。
法律分析:建议去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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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春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