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临港房屋拆迁补偿2025,宜宾临港有无拆迁计划,关于“宜宾临港有无拆迁计划”的问题,目前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因为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复杂的程序,且具体情况可能因时间、政策等因素而有所变化。然而,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拆
关于“宜宾临港有无拆迁计划”的问题,目前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因为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复杂的程序,且具体情况可能因时间、政策等因素而有所变化。然而,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计划的一般情况进行说明。
一、拆迁计划的制定与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这意味着,如果宜宾临港地区有拆迁计划,当地政府会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公告,以告知公众。因此,要确定宜宾临港是否有拆迁计划,建议关注当地政府的官方公告或咨询相关部门。
二、拆迁计划与公共利益
拆迁计划的制定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明确指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如果宜宾临港地区存在需要拆迁的情况,那么很可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将依法获得公平补偿。这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等。同时,政府也会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以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些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均有明确说明。
综上所述,关于宜宾临港有无拆迁计划的问题,建议密切关注当地政府的官方动态,并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同时,如果涉及到拆迁事宜,请务必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年宜宾拆迁信息具体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征收范围: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平滩村大榜、花花、黄金湾、金海寺、开口龙、浪洞、桅杆山、新屋基、王家坝、张家垇组,幸福村店子、马蹄、桥坎、薛家、曾家组及村集体,薛家社区老君、瓦窑组拟征收土地69.7636 公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2年宜宾菜坝大桥规划具体如下:1、新规划:一带双环、两轴、六片区、依托岷江生态湿地公园、结合沿江田园、滨水绿道等低碳活力空间、打造滨水生态活力带、依托地形高差和水系山林、生态基底和城市空间相互融合、形成内外生态景观环;2、两 轴即联结优质智慧健康科技产业、城市综合服务配套和生态康复医养、形成区域智慧健康产业轴、串联生态文旅、公共服务、品质居住、休闲康养等多节点、构建区域城市综合服务轴;3、六片区创新引擎、智慧健康科技产业园文旅休闲、岷江生态健康旅游湾品质居住、高品质健康居住区健康宜居、生态健康颐养居住区康养服务、康养休闲服务示范区综合功能、城市综合功能服务区。法律依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6号建议的答复》第一条 (一)关于加快鄱阳湖过江隧道规划事宜、目前为了促进九江市东片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鄱阳湖两岸经济的发展、同时解决老百姓出行问题、九江市2018年已正式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开展九江至湖口过湖通道研究、2019年3月21日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九江至湖口过湖通道论证会、初步确定了过湖隧道或桥梁通道方案、并且启动了气象、水文、地质勘察、测量等相关前期工作、为进一步优化完善跨湖方案打好基础、我厅将继续加强对该项目的指导工作;(二)关于实施湖口张青段高速路出口项目事宜、我厅已正式复函湖口县人民政府、同意在澎湖高速湖口枢纽与湖口东互通之间增设一处互通立交。建议湖口县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建设、我厅与九江市也将积极做好指导、配合工作。
法律分析:从2011年年底,宜宾市正式启动《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以下简称《总规》)修编工作,全面开展现场调研,到如今前(19)日报请市人大审议并通过,2012-2030城市总体规划终于掀开了庐山真面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农作物欠收的,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复垦费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时预交。第十四条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茶园、桑园等,按毗邻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树木按规定标准补偿;其他土地上成片种植的树木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规定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新栽树木和苗圃按规定补偿标准的10%补偿。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据数量折算成苗圃面积补偿。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法律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宜宾临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宜宾临港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宜宾临港拆迁办电话
●宜宾临港房屋拆迁补偿公示
●宜宾临港征地安置房
●宜宾临港征地补偿标准
●2019宜宾临港征地赔偿标准
●宜宾临港占地赔偿标准
●2020年宜宾临港要拆哪里
●2020年宜宾临港安置房开工
●宜宾临港有无拆迁计划公示
●宜宾临港有无拆迁计划公示
●宜宾临港有无拆迁计划的地方
●2020年宜宾临港要拆哪里
●宜宾临港拆迁补偿标准
●宜宾临港未来5年征地
●宜宾临港2021规划
●宜宾临港片区
●宜宾临港2020开发规划
●宜宾临港拆迁办电话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宜宾临港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宜宾临港征地补偿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凤杰宸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