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村拆迁补偿标准2025,三星村宅基地小移位新村最新政策,三星村宅基地小移位新村的政策主要遵循国家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三星村宅基地小移位新村的政策主要遵循国家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来说: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意味着,在宅基地小移位新村的过程中,使用权人仍然享有对新的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权。
二、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在宅基地小移位新村时,相关操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三、宅基地的重新分配
如果因小移位新村导致宅基地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这意味着,因小移位新村而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有权获得新的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登记
在宅基地小移位新村过程中,如果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或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三星村宅基地小移位新村的政策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依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
法律分析:
农村村庄整体搬迁政策:整体搬迁一般由于经济发展而做出新的行政规划,被搬迁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为:根据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根据搬迁、临时安置进行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村庄搬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草房补偿标准,是1900元一平方米;2、砖瓦房补偿标准,是2400元一平方米;3、楼房大于2层补偿标准,是3300元一平方米;4、预制砖结构补偿标准,是2800元一平方米。拆迁和搬迁的区别有哪些1、补偿性质不同,拆迁是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搬迁则不一定。涉及政策行为的搬迁就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个人的行为搬迁就没有经济补偿;2、性质归属不同,拆迁属于国有用地性质。而搬迁,则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属于集体用地性质。但也有搬迁不拆房的情况,这种情况宅基地仍归属农民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所谓“三权分置”,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分给个农户建房使用。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农民有使用权。只要是村集体的成员,只要分户,作为独立的一户,就有资格从村集体获得宅基地,这是我国长期的政策。 一、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就是:1、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2、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3、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资格权归农户所有,这就是前两权的具体含义也是长期以来的政策。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好处1、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最大的创新就是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相当于耕地的承包权,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流转,在农民无失地之忧的前提下实现耕地流转,既能保障农民利益,又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丰富宅基地用益物权,允许有偿流转和抵押。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允许农户宅基地占有权自愿、有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外有条件流转和抵押,激活大量“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有效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维护集体成员权利。3、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用地节约。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户宅基地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退出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有限期流转,利于盘活利用闲置、空闲土地,减少农民建房难和农村违法用地,发挥土地资源的要素功能。4、明晰宅基地产权关系,维护土地权益。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和政策上明晰“三权”权能边界、权能关系,有利于坚持和巩固集体所有制,维护所有者、占有者、使用者各方利益,既可以增加集体和农户经济收入,又保障了农户长期保留或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权利,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5、使用权分置表明可以突破传统租赁的20年限制。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使宅基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清晰明了、分流有道,流转和抵押进一步拓宽了宅基地的收益,不仅有利于农村土地的优化,更能在实质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流转的,即便是要流转,也需要符合要求才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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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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