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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房屋拆迁补偿2025,政府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05 18:58:1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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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房屋拆迁补偿2025,政府性一般债券资金使用要求,丹财发〔2021〕10号 南丹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丹县 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债券项目和

南丹县房屋拆迁补偿2025,政府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南丹县房屋拆迁补偿2025,政府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今日拆迁普法
  • 一、南丹县房屋拆迁补偿2025,政府性一般债券资金使用要求

    丹财发〔2021〕10号
          南丹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丹县
          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债券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债券资金使用风险,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丹县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丹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南丹县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丹县政府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发挥债券对稳投资、补短板、扩内需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奖惩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债〔2020〕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券,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并由其根据信用原则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办法政府债券主要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 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债券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规范使用、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政府债券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政府债券资金应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严禁用于经常性、费用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化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确禁止的项目。
          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具体范围包括:符合会计核算资本化条件的房屋建筑物构建、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以及其他规定的资本性支出事项。
    第五条 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一般债券资金:应当严格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重点用于国家重大民生项目,支持自治区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
          (二)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严格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债券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用于经常性支出(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化支出),如用于发放工资和奖金、单位运行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费、维修费等)、发放养老金、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二)用于支付债券及债务利息、政府债券发行费用等;
          (三)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履约保证金等;
          (四)用于缴交各类罚款,归垫各类管理费用;
          (五)用于项目业主单位使用借贷资金支付的支出、归还以前年度垫款、融资借款;
          (六)用于项目、股权回购等支出;
          (七)随意调整用途或项目调整程序不规范,将债券资金用于备案批准及信息披露内容以外的其他项目;
          (八)用于借支给其他单位,包括借支给当地政府或平台公司用于征地拆迁等支出。
    第七条 当年度,确定已纳入当年发债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通过自有资金(非借贷资金)垫付,待政府债券到位后可归还,仅限于归还当年度垫付资金。
          第三章 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在收到政府债券资金后,须对应原申报项目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按进度合法合规及时将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资金长期滞留或沉淀在单位账户。
    第九条 政府债券资金拨付到位后,要切实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当年全部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条 已安排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好开工前各项条件,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债券资金拨付到项目的时候能够立即使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快工程结算、决算进度,不得将政府债券资金滞留或沉淀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各单位和项目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并予发行的债券项目使用债券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一)严控一般债券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调整。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已通过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项目,确实需要对新增一般债券原使用方案做出调整的,应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报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备案。
          (二)除财政部有规定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和具体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再调整使用。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债券资金的各项检查与监督,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对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资金管理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债券项目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或发生如下情形的,发现问题的单位、个人应及时将线索问题移交相关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问责。
          (一)擅自调整债券项目的;
          (二)挪用债券资金的;
          (三)债券资金大量结存的;
          (四)在资产登记、查验、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丹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政府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规范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1)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要求。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资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调整项目,不得调整资金使用用途,并在规定时间内支出完毕。(2)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对照编制“一案两书”时的建设内容支付相关工程费用,不得支付在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费用。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实施审批和监管,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向项目具体实施企业或个人各类款项提报支付必须提供如下资料:项目建设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划拨建设用地相关文件;项目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费用支付,提供支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工程照片等。(2)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资料一式肆份。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各留存一份。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四条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第五条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第六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第八条 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第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一般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条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在一般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第十三条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第十四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六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在一般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第十八条 一般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一般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十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第二十一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一般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将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一般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般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三、什么叫政府专项债券

    政府专项债券是为筹集专项资金建设而发行的债券。政府专项债是国债的一种,国债就是国家发行的债券,他是以国家的信誉去担保,风险性很小,虽然它的收益相比于股票,期货等同类型较少,但他的风险性却是最小的。在我国,除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外,投资者通常需要为他们预期利息收入缴纳个税。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专项债券也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成本相对较低,专款专用,运作相对规范透明。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四、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

    律师解答:

    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是为了筹集用于特定领域或具体项目的资金,它的使用范围需要明确界定。根据《政府债券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政府专项债券的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 基础设施建设: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2. 重大工程项目:如国家重点水利工程、重大能源项目、生态环保工程等;3. 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4. 民生保障:如住房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开发等民生领域项目;5. 环境保护:如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领域项目。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专项债券的使用范围在发行前需要明确规定,一旦确定后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法》第五条 政府债券的发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规定的投资项目或者按照政府债券发行方案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五、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

    政府专项债券的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是为了筹集用于特定领域或具体项目的资金,它的使用范围需要明确界定。根据《政府债券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政府专项债券的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 基础设施建设: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2. 重大工程项目:如国家重点水利工程、重大能源项目、生态环保工程等;3. 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4. 民生保障:如住房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开发等民生领域项目;5. 环境保护:如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领域项目。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专项债券的使用范围在发行前需要明确规定,一旦确定后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哪些?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方式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和协议发行两种。公开发行是指政府专项债券的投资者范围广泛,且发行信息透明、公开的发行方式;而协议发行则是指政府专项债券的投资者为特定机构或个人,其发行信息相对保密。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私募债等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政府专项债券的资金使用范围需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方式主要有公开发行和协议发行两种。政府债券的发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规定的投资项目或者按照政府债券发行方案所规定的其他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法》第五条 政府债券的发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规定的投资项目或者按照政府债券发行方案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六、政府债券和国债分别属于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发行国债,属于财政政策。发行国债也是财政收入四大来源之一。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主体是央行,央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属于公开市场业务的范畴,属于货币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

    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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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黄乐泽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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