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2025,什么情况下才能征收房屋: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5-05 08:51:05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2025,不是谁都可以征收房屋的,征收主体很重要,有人说“我们这里负责的征收是村委会”,村委会把房子征收了还不给补偿,去跟他们要补偿的时候,他们又说这不关村委会的事,让老百姓去找政府,可是征收的不是村委会吗?相信很多人都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2025,什么情况下才能征收房屋: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拆迁实施单位诉讼主体资格,拆迁办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拆迁主体资金来源,建设拆迁安置区的基础设施需要投入多少资金资金来源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主体,拆迁补偿方案是由哪个部门制定: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 ● 圣运推荐: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范围是多少元,违法拆迁赔偿主体是谁: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强制拆迁的后果是什么意思啊,强制拆除执行主体是谁: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强制拆除主体推定什么,强制拆迁行政赔偿怎么算的: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 圣运推荐:违法拆迁赔偿主体有哪些,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是多少倍罚款: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2025,不是谁都可以征收房屋的,征收主体很重要

    有人说“我们这里负责的征收是村委会”,村委会把房子征收了还不给补偿,去跟他们要补偿的时候,他们又说这不关村委会的事,让老百姓去找政府,可是征收的不是村委会吗?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惑,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关于房屋征收主体的法律知识。

    本期热点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这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指:一是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等;二是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有: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

    二、什么情况下才能征收房屋

    法律分析: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只征收土地没征收房屋

    法律分析:征地和拆迁两者的法律程序不同,征地和拆迁所遵守的是不同的法律,征地一般都是国家征地,一般不需要土地上面的建筑物和作物等等,因此很多地方只征地不拆迁,加之现在很多地方征地拆迁会遇到很多麻烦,因此很多地方都选择只征地不拆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房屋征收中的有些什么问题?

    征收中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相关阅读: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五、征收土地和征收房屋是一样的吗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的程序和土地征收的程序是这一样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是对国家土地进行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规定,土地征收是征收集体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六、房屋征收由谁决定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由当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是谁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为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理论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形式包括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城市住房拆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现存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不是谁都可以征收房屋的,征收主体很重要吗

    不是谁都可以征收房屋的,征收主体很重要吗

    征收只能是不动产吗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能认定为违建

    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能否买卖

    只征收房屋不征收土地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镇政府吗

    征收房屋是强制性的吗

    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吗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体责任,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形式包括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钱振文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