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规定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拆迁法城中村拆迁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城中村拆迁补偿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与补偿。以下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解答: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城中村拆迁补偿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征收与补偿。以下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解答: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中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
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补偿方式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生成补偿金额。这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如期搬迁的村民,还可能获得额外的购房补贴,以及按时搬迁奖励等。
房屋安置:
房屋安置通常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有效面积进行等面积安置。如果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一定平方米(如40平方米),可能会按人均建筑面积给予补差安置。
安置房屋的面积、地点、搬迁过渡方式等都会在拆迁协议中明确,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拆迁流程与注意事项
拆迁人需在获得征地批文后,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工作,包括常住人口和房产情况的登记与核实。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逐户走访被拆迁人,宣传拆迁政策并了解被拆迁人的愿望。
根据调查情况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拆迁时间、步骤和形式的确定。
持有相关批文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发出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期限等,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在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明确补偿方式、数额、安置地点等关键条款。
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拆迁人则按照协议约定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城中村的拆迁补偿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则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分析:第一,明确增加了征收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第二,新增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是遗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应当依法登记。第三,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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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王浩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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