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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黄埠拆迁房子补偿标准2025,黄宗介与余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30 12:35:0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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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黄宗介与余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宗介,194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胡虎,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洪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云飞,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宗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人民法院(2007)当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宗介的委托代理人胡虎,被上诉人余洪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黄宗介在承包荆一高速公路桥涵施工中,因缺少周转金,向余洪海借款42570元。其中包括向席成云的借款10000元。2004年3月20日,黄宗介请朱良成代笔给余洪海出具借据。借据中载明:借款分三次偿还,公司2004年第一次拨付黄宗介工程款时给付15000元;公司2004年第二次拨付工程款时给付15000元;公司第三次拨付黄宗介工程款时付清余款。借款利息为1%。借款还清之前,余洪海在黄宗介所在工地帮助施工,月薪1200元。2006年10月底,黄宗介偿还了借款中包含的席成云的借款10000元。尚下欠余洪海借款32570元及利息。余洪海多次索要,黄宗介借故推诿,不履行偿还义务。黄宗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宗介偿还借款32570元及利息10400元。原审认为,黄宗介向余洪海所借款32570元,系原告夫妻共同的财产。对的处分,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本案中,余洪海之妻张素梅处分共同债权未经余洪海同意,黄宗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素梅处分共同债权已经余洪海的同意。故黄宗介向余洪海借款的事实清楚,其应当予以偿还。双方对利息约定的利率标准,并未违反有关规定。该请求也应予支持。黄宗介辩称并非其借款而是余洪海投资之说法,因未举证证实。其辩称已偿还余洪海借款20000元,也无证据证实。故该辩称理由也不能成立。判决:被告黄宗介偿付原告余洪海所借款32570元,并支付利息10400元。上诉人黄宗介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黄宗介已偿还被上诉人余洪海20000元,而不是只偿还10000元。2、被上诉人余洪海之妻张素梅已将“借据”变更成“工资欠款单”,一审认定“借据”仍然有效错误。被上诉人余洪海答辩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2006年10月17日领取的10000元是工资款,而不是上诉人黄宗介偿还借款。

    三、民间借贷驳回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诉讼申请后,经过庭审环节,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以及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实体审理后书面做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论。当事人在收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上诉。如果没有上诉15个工作日后判决生效。上诉状可以提交给原审法院也可以提交给上诉法院。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程序以及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公正性有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般是收到判决书后六个月内。同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四、邹惠文与陈惠琼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文,女,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路海联东翠南街20号5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琼,女,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西路13座201房。

    上诉人邹*文因与被上诉人陈*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贰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0年1月,**公司解体后,邹*文、陈*琼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分割**公司财产时,该公司下属的美容院广州市越秀天然美雪肤养颜中心(以下简称天然美中心)归属于邹*文、陈*琼所有。随后,陈*琼在没有获得邹*文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天然美中心的股东变更为陈*琼、邹*文、曾-伟。其中,陈*琼占40%股份、邹*文占30%股份、曾-伟占30%股份。2001年11月12日邹*文、陈*琼签订天然美中心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邹*文将其50%的股权作价80000元全部转让给陈*琼,陈*琼每月支付2000元给邹*文。至邹*文起诉时止,陈*琼已支付8000元给邹*文。邹*文遂于2003年3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琼支付股权转让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3年5月29日作出判决后,邹*文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9月24日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又于2003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邹*文、陈*琼双方在**公司解散后共同合伙组建天然美中心,该中心营业执照上虽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但其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律特征,实际上为个人合伙企业。陈*琼向邹*文隐瞒事实,独自增加合伙人员,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合伙变更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规定,故陈*琼变更合伙成员的登记行为无效。工商部门在陈*琼冒用邹*文签名,伪造变更申请资料的情况下,没有严格审查核实把关,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应予更正。本案邹*文、陈*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邹*文将50%的股权全部转让陈*琼,邹*文转让股权的行为实质上是退伙行为,但邹*文退伙后,该合伙企业则不足法定人数,必然导致合伙企业解散。邹*文、陈*琼在合伙企业要解散的情况下又不进行清算,这必然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故该转股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邹*文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842元,由邹*文负担。

    五、民间借贷高利贷案件判决书

    民间借贷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不会坐牢。对于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若借条/欠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要怎么规定

    1.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4.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5.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交通事故诉讼流程

    (一)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六、民间借贷驳回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诉讼申请后,经过庭审环节,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以及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实体审理后书面做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论。当事人在收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上诉。如果没有上诉15个工作日后判决生效。上诉状可以提交给原审法院也可以提交给上诉法院。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程序以及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公正性有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般是收到判决书后六个月内。同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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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魏盈婉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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