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2025,内江拆迁补偿,内江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
内江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
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第一,审查房屋拆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
第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入户调查登记
第七,评估
第八,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九,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法律主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内江市在拆迁时实行“拆迁补偿四不一直”,即不低于基础补偿、不低于搬迁补助、不低于临时安置费、不低于重建安置房,恢复原状不亏空。同时,可以根据拆迁人的情况和房产评估结果进行适当增加。内江市在拆迁过程中,为了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拆迁补偿标准,实行“拆迁补偿四不一直”。具体包括:1. 不低于基础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等因素,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2. 不低于搬迁补助:根据拆迁人的人口、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助。3. 不低于临时安置费:针对无房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者,安排住房并支付临时安置费。4. 不低于重建安置房: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提供重建安置房,并支付相应的过渡期租金。5. 恢复原状不亏空:对被征收房屋外的绿化、硬化、设施进行恢复,确保不亏空。此外,根据拆迁人的情况和房产评估结果,可以进行适当增加,如增加文物保护补偿、高楼房拆迁补偿等。内江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有无争议?内江拆迁补偿标准是经过内江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多次制定、修改并公示的,旨在保障拆迁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房价的波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各方面继续探讨和完善。内江市在拆迁过程中实行“拆迁补偿四不一直”,旨在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该标准已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和拆迁人的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城市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还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律分析:土地的赔偿标准依据土地的性质、位置等是有不同的标准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的赔偿标准是由各个省自己制定的,因此该标准各个省是不一样的,建议到省相应职能部门管网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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