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河拆迁补偿标准2025,2021全椒哪些地方拆迁,河湾路北侧及儒林路东侧改造地块。(一)成立房屋征收认证组。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县住建局、资规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市管局、襄河镇等单位参加,抽调专人组成。负责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
河湾路北侧及儒林路东侧改造地块。
(一)成立房屋征收认证组。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县住建局、资规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市管局、襄河镇等单位参加,抽调专人组成。负责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性质等认证。认证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及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三)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认证处理原则:
1.凡属2006年11月22日之前建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比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2.凡属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付拆除的,给予500—1000元/平方米的助拆费。
(1)在2011年“两违”整治调查中登记在册的;
(2)在2011年“两违”整治调查中虽未登记在册,但经相关证明(襄河镇及所属社区出具两级证明、相邻邻居至少有四户签字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确属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违法建设的。
3.在2011年12月12日之后违法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不予发放助拆费。
4.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有合法产权证的旧房翻建,未办理翻建工程规划和土地变更手续,但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付拆除的,按原体量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面积的确定:合法建筑的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大于面积在3_(含3_)以内的以证载面积为准,大于面积在3_以上的按3_认定。
(五)房屋用途的确定:
根据初始登记,按合法有效证载用途确定。
(六)房屋转让后产权未过户的,按以下条件确认现使用人的合法产权:
1.现使用人需提供原产权证书或土地证书;
2.现使用人需提供原房主的身份证明和转让协议;
3.现使用人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事由;
4.现使用人需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
5.发生多次转让的,现使用人需提供多次转让协议,由社区和征收工作组出具多次转让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对转让的真实性负责,书面说明需经征收工作组盖章确认。
全椒县拆迁补偿标准主要涉及房屋、土地、临时安置、奖励补助等方面,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合理确定。全椒县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因城市化建设需要进行强制拆迁的职工、居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的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补偿标准:包括产权房和非产权房两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房屋性质、位置、面积、年限等因素进行测算。2.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性质、用途、等级、区位、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估价,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3.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对因拆迁而需要暂时搬离原住房的人员提供安置房或补贴租金等形式的支持。4.奖励补助标准:对在协商拆迁中积极合作、有突出表现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补助。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合理确定,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标准是否有申诉权?是的,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标准有申诉权。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补偿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或不合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测算或调整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合理确定,保证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被拆迁人也应当关注自身权益,及时申诉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并不得低于市场价值的合理补偿。拆迁补偿标准由国家、省、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并按照规定履行各项手续。
律师分析:
全椒县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与滁马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工程、滁河流域(全椒县)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全椒县体育中心项目、创维智能家电产业园项目、全椒东部康养城项目、全椒县年产5000吨小龙虾深加工机冷链物流项目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全椒县滁来全快速通道全椒段与滁马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工程、滁河流域(全椒县)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全椒县体育中心项目、创维智能家电产业园项目、全椒东部康养城项目、全椒县年产5000吨小龙虾深加工机冷链物流项目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分析:
椒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下陈、葭沚、海门、前所等街道2021土地征收启动。下陈街道: 征收范围涉及文华社区(渠东村)、水仓头村、前阮村、三顶桥阮村、广兴村,共计6.5972公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2013年重点工作要求,县政府将陆续启动南屏山核心片区改造及城南西片区路网改造等建设项目,需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未经登记建筑的认证处理原则:
1、凡在2006年11月22日前建房,至今未履行建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补交相关办证费用的,予以补偿安置;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2、凡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2011年“两违”整治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补偿安置,仅付给一定的材料费;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3、原来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旧房翻建的,但未办理翻建工程规划和土地变更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原体量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原体量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18㎡保障面积的,可按人均18㎡选择安置房),超出部分只付给材料费;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4、2011年12月12日之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一律按“两违”规定处理。
若合法建筑的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在3㎡以下的,以测绘面积为准,3㎡以上的,重新核定面积;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在3㎡以下的,以证载面积为准,3㎡以上的,重新核定面积。同栋楼、同单元、同户型的产权面积应相同。
房屋用途确定:
1、根据初始登记,按证载确定的用途对应补偿安置。
2、住宅房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评估。经营活动需具备的条件: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目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交纳税费连续三年以上。
(1)沿城市主次干道、内街巷道一层一进的住宅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且符合上述经营活动条件规定的,被征收人可购买经营房。经认证确定其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安置经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相等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面积部分在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超面积部分大于10㎡的,执行市场价格。
(2)住宅房不是沿城市主次干道或内街巷道一层一进而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补偿安置。若符合上述经营活动条件规定的,可按认证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房屋转让后产权未过户问题的处理,按以下条件确认现使用人的合法产权:
1、现使用人需提供原产权证书或土地证书;
2、提供原房主的身份证明和转让协议;
3、现使用人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事由;
4、现使用人需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
5、发生多次转让的需提供多次转让协议,由居委会和征收工作组出具多次转让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对转让的真实性负责。
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对所有突击建房或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五、补偿安置
(一)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全椒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规定确定。
(三)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或者无证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产权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补交相关办证费用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征收人依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人要求,提供相当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据实计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1、原则上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上靠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选择多层住宅五、六层安置房的,可跨户型安置。上述两种安置方式,原面积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部分在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超出部分在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2、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即部分放弃产权的),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内的,按最小户型(面积约50㎡)予以安置,执行安置价格。
(四)人口安置:
1、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本村民组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不足40㎡的,按人均40㎡予以安置,人均40㎡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人均40㎡的部分,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2、对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城镇户口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不足18㎡的,或虽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建房,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经认证确定,被征收房屋为该户唯一住房的,按人均18㎡靠近户型安置,人均18㎡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人均18㎡的部分,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五)安置人口确定及条件:
(1)现长期实际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属三代直系亲属,对旁系亲属、户口挂靠人员等一律不予安置。
(2)家庭所有成员均属2009年12月31日之前迁入现有户籍且实际生活在一起;因新婚或新生儿增加的人口,符合人口安置条件。
(3)独生子女、“双女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申请按人口安置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外均无房产。
(5)对城镇户口现长期实际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须在农村无房产、无承包土地、无宅基地,方可申请安置。
(6)凡要求按人口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认证组认证,经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方案办理。
(7)所有申请人口安置的被征收人都要写承诺书,若实际情况与安置条件不符,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本次按照人口安置的协议无效,服从重新安置,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
(七)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补助费标准: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费等各项费用的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3、原则上安置房回迁时间暂定为12个月,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偿均先支付12个月;在18个月内未能安置的,按原标准据实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8个月的,在18个月之后的临时安置费双倍支付。
(八)安置地点及安置房价格:
安置地点:原地块就近安置或异地安置。
安置房价格:待评估机构产生,依据评估结果制定。
六、操作方式及奖励政策
(一)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搬迁,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仅限住房和营业用房),奖励标准:在年月日前搬迁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超过年月日,每推迟一天,递减10元/㎡。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可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优先选择安置房。
2、住宅房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300元/㎡(若有部分放弃安置的,放弃面积部分不享受奖励)。
3、选择多层住宅五、六层安置房的,按调换在该楼层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五层奖励100元/㎡,六层奖励200元/㎡。
4、沿城市主、次干道、内街巷道一层一进的住宅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目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交纳税费连续三年以上的,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回购经营房补贴:沿主干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750元/㎡,沿次干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300元/㎡,沿内街巷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150元/㎡,同时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至回迁之日止。若放弃回购经营房,主干道的给予1200元/㎡一次性补偿,次干道的给予800元/㎡一次性补偿,内街巷道的给予400元/㎡一次性补偿。
5、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征收人帮助被征收人免费办理。(住房维修基金不属办证费用,应予交纳)
6、选择高层安置的,给予无偿奖励面积。奖励标准:按调换在高层的被征收面积的15%给予奖励。
7、高层物业管理费比照多层收取。
8、本次征收,在已建成的安置小区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的,可以跨户型安置。
(三)帮助解决被征收人子女就学问题。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由征收工作组出具情况说明,经指挥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就近统筹给予安排,并免收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1、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
2、过渡房属新学校区域内的(其租房协议须经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3、属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
七、房屋拆除工作:由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统一实施招标,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得拆卸房屋的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扣除补偿费用。
八、权利救济
(一)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者产权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在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将各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房产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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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晨茹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