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天然气开口费给补偿么2025,天然气开口费最新政策2021,根据2021天然气开口费最新政策,商用天然气开口费是不需要收取的。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
根据2021天然气开口费最新政策,商用天然气开口费是不需要收取的。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拓展资料:
一、天然气开口费取消的政策规定:
天然气开口费的取消是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二、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
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一、天然气开口费取消的政策规定:天然气开口费的取消是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二、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的相关要求规定:1、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3、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法律分析:2019年6月27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燃气灶具安装流程及注意事项。包括灶台安装的准备工作,气管连接灶具与气源,检查气管连接是否漏气,上电池检查灶具火盖等,试火调节风门。注意观察灶具火焰燃烧情况,确保安全可靠。
法律分析
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块/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块/户。
天然安装收费包含初装费、安装费、材料超长费、特殊材料费。其农户需承担费用情况如下: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块/户。
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块/户。此收费中,含普通气表(型号G2.5)、表前后阀门、气表箱及雨棚、表前后管道各4米。
燃气安装流程?
1、灶台安装的准备工作。
灶台安装前要确定灶台的的气源与使用气源是否想符合,气管是否到位,气管与灶具是否匹配,橱柜开孔尺寸是否与灶具相符合,橱柜是否开有通风孔。
2、气管连接灶具与气源。
目前气管主要分不锈钢软管与橡胶管。不锈钢软管由于不怕老鼠咬,十年不老化成为了天然气公司强制要求的连接管;橡胶管一般是液化气使用较多。不锈钢管连接时候一定要注意连接口的垫片,如果没有垫片或垫片放反都会漏气;橡胶管则在连接时候一定要用卡口固定的气管的波纹处。
3、检查灶具气管连接是否漏气。
灶具步安装完成之后,先检查灶具外部连接是否有漏气,重点就是气源与灶具连接管的两端。可以使用肥皂水或洗衣粉水等气泡型水。涂抹在灶具气管边接处,如果有漏气可以明显看到气泡吹动,确保灶具的气管连接无漏气现象。
4、上电池检查灶具火盖等
灶具都是使用1号电池。一般热电偶的灶具只需1节电池,离子熄保的灶具需要两节电池。打火前要整理好灶具的火盖与炉架。放置火盖时要一件一件放,每放一件都要转动一下确保转动顺畅为安装好。
5、试火调节风门。
灶具打火,按下旋扭转动到最大火位置。体验旋扭转动顺畅度,观察灶具电火花强度,电火花位置对准灶具中心出气孔,打火成功过程是否容易点燃。点燃后观察燃烧情况后关火再多次打火观察打火过程。
点燃灶具后要观察灶具的火焰燃烧情况。火焰颜色是否主要为蓝色,火焰根部是否在火盖出气孔位置,火焰燃烧是否稳定。
结语
燃气灶具安装流程简单明了,确保安全使用。首先,要进行灶台的准备工作,包括气源与使用气源的符合性、气管的连接与灶具的匹配等。其次,检查灶具气管连接是否漏气,可以使用肥皂水等方法进行检测。然后,安装电池并检查灶具的火盖等部件。最后,试火并调节风门,观察灶具的点火、燃烧情况,确保火焰颜色蓝色、燃烧稳定。通过以上步骤,您可以安心使用燃气灶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法律主观:国家发改委早在2001年就下达了第585号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了暖气开口费。
法律客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天然气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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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吴彤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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