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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滁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3 14: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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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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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一、征收范围地块征收界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地块房屋征收界线图)。征收房屋总面积约2.1万㎡,涉及被征收户约174户。二、征收人及实施单位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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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滁州市琅琊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征收范围

    地块征收界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地块房屋征收界线图)。

    征收房屋总面积约2.1万㎡,涉及被征收户约174户。

    二、征收人及实施单位

    征收人:琅琊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琅琊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记载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四、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五、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给予有条件认证,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滁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 补偿安置标准及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补偿费总费用为1902.8317万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农用地14960元/亩设用地7480元/亩,总计650.0487万元2、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为农用地28050元/亩,建设用地14025元/亩,总计1218.8412万元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别按滁政办〔2015〕37号文执行,其中青苗补偿费总计33.0834万元面附着物补偿费总计0.8584万元。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支付清单提供给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琅琊山旅游区分局。

    (一)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本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173人,采取货币补偿和养老保险方式安置:

    1、征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土地补偿费的24%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起按照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3、土地补偿费的6%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法律依据:《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安徽明光拆迁房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安徽省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标准,可以去滁州市的政府的信息公开里面找,县级政府找不到就到市级政府的信息公开里面找,有本地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2021年滁州市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2013年重点工作要求,县政府将陆续启动南屏山核心片区改造及城南西片区路网改造等建设项目,需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未经登记建筑的认证处理原则:

    1、凡在2006年11月22日前建房,至今未履行建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补交相关办证费用的,予以补偿安置;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2、凡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2011年“两违”整治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补偿安置,仅付给一定的材料费;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3、原来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旧房翻建的,但未办理翻建工程规划和土地变更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原体量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原体量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18㎡保障面积的,可按人均18㎡选择安置房),超出部分只付给材料费;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4、2011年12月12日之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一律按“两违”规定处理。

    若合法建筑的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在3㎡以下的,以测绘面积为准,3㎡以上的,重新核定面积;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在3㎡以下的,以证载面积为准,3㎡以上的,重新核定面积。同栋楼、同单元、同户型的产权面积应相同。

    房屋用途确定:

    1、根据初始登记,按证载确定的用途对应补偿安置。

    2、住宅房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评估。经营活动需具备的条件: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目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交纳税费连续三年以上。

    (1)沿城市主次干道、内街巷道一层一进的住宅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且符合上述经营活动条件规定的,被征收人可购买经营房。经认证确定其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安置经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相等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面积部分在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超面积部分大于10㎡的,执行市场价格。

    (2)住宅房不是沿城市主次干道或内街巷道一层一进而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补偿安置。若符合上述经营活动条件规定的,可按认证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房屋转让后产权未过户问题的处理,按以下条件确认现使用人的合法产权:

    1、现使用人需提供原产权证书或土地证书;

    2、提供原房主的身份证明和转让协议;

    3、现使用人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事由;

    4、现使用人需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

    5、发生多次转让的需提供多次转让协议,由居委会和征收工作组出具多次转让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对转让的真实性负责。

    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对所有突击建房或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五、补偿安置

    (一)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全椒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规定确定。

    (三)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或者无证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产权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补交相关办证费用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征收人依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人要求,提供相当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据实计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1、原则上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上靠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选择多层住宅五、六层安置房的,可跨户型安置。上述两种安置方式,原面积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部分在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超出部分在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2、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即部分放弃产权的),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内的,按最小户型(面积约50㎡)予以安置,执行安置价格。

    (四)人口安置:

    1、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本村民组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不足40㎡的,按人均40㎡予以安置,人均40㎡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人均40㎡的部分,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2、对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城镇户口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不足18㎡的,或虽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建房,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经认证确定,被征收房屋为该户唯一住房的,按人均18㎡靠近户型安置,人均18㎡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人均18㎡的部分,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五)安置人口确定及条件:

    (1)现长期实际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属三代直系亲属,对旁系亲属、户口挂靠人员等一律不予安置。

    (2)家庭所有成员均属2009年12月31日之前迁入现有户籍且实际生活在一起;因新婚或新生儿增加的人口,符合人口安置条件。

    (3)独生子女、“双女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申请按人口安置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外均无房产。

    (5)对城镇户口现长期实际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须在农村无房产、无承包土地、无宅基地,方可申请安置。

    (6)凡要求按人口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认证组认证,经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方案办理。

    (7)所有申请人口安置的被征收人都要写承诺书,若实际情况与安置条件不符,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本次按照人口安置的协议无效,服从重新安置,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

    (七)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补助费标准: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费等各项费用的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3、原则上安置房回迁时间暂定为12个月,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偿均先支付12个月;在18个月内未能安置的,按原标准据实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8个月的,在18个月之后的临时安置费双倍支付。

    (八)安置地点及安置房价格:

    安置地点:原地块就近安置或异地安置。

    安置房价格:待评估机构产生,依据评估结果制定。

    六、操作方式及奖励政策

    (一)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搬迁,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仅限住房和营业用房),奖励标准:在年月日前搬迁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超过年月日,每推迟一天,递减10元/㎡。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可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优先选择安置房。

    2、住宅房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300元/㎡(若有部分放弃安置的,放弃面积部分不享受奖励)。

    3、选择多层住宅五、六层安置房的,按调换在该楼层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五层奖励100元/㎡,六层奖励200元/㎡。

    4、沿城市主、次干道、内街巷道一层一进的住宅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目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交纳税费连续三年以上的,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回购经营房补贴:沿主干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750元/㎡,沿次干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300元/㎡,沿内街巷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150元/㎡,同时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至回迁之日止。若放弃回购经营房,主干道的给予1200元/㎡一次性补偿,次干道的给予800元/㎡一次性补偿,内街巷道的给予400元/㎡一次性补偿。

    5、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征收人帮助被征收人免费办理。(住房维修基金不属办证费用,应予交纳)

    6、选择高层安置的,给予无偿奖励面积。奖励标准:按调换在高层的被征收面积的15%给予奖励。

    7、高层物业管理费比照多层收取。

    8、本次征收,在已建成的安置小区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的,可以跨户型安置。

    (三)帮助解决被征收人子女就学问题。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由征收工作组出具情况说明,经指挥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就近统筹给予安排,并免收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1、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

    2、过渡房属新学校区域内的(其租房协议须经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3、属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

    七、房屋拆除工作:由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统一实施招标,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得拆卸房屋的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扣除补偿费用。

    八、权利救济

    (一)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者产权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在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将各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房产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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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施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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