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公平补偿标准2025,土地补偿分配不公平怎么办,针对土地补偿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公告征收范围、土地
针对土地补偿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信息,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若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因此,如果认为土地补偿分配不公平,可以依法提出异议,要求政府组织听证会重新审议补偿方案。
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如果经过协商和听证会等程序后,仍认为土地补偿分配存在不公平现象,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补偿分配方案无效或者重新确定补偿标准。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补偿分配的不公平性和不合法性。
三、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除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外,还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和支持。例如,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农业部门反映土地补偿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要求政府部门介入调查并给予处理。政府部门在接到反映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面对土地补偿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应当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或者政府部门的帮助和支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认为土地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不公应该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土地收益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占有、经营土地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由于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不是一种集体收益,其受益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补偿费是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一、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不合法
1、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扩展内容
为什么同一个村的土地补偿款却不一样
“同一个村的土地,被同一座煤矿征用,得到的补偿款却不一样是为什么?”近日,阳城县芹池镇阳陵村村民张**反映,从十几年前开始,****煤业分数批征用了他们村部分村民的承包地,而他和其中33户村民作为第一批被征地的农户,所得到的征地补偿款却与随后几批被征地的农户所得到的补偿款有所不同。
村民:“个人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
1月8日上午,我们前往芹池镇阳陵村了解情况,到达张**家里时,他正在与几位第一批被征地的农户一起谈论土地补偿款的事情。十多年前的事,为何如今还在谈论?经过张**一番讲述后,了解到了事情的大概经过。原来在2001年的时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因建矿需要征用村里34户村民的承包地74.6亩,为了解决征地补偿问题,2005年4月4日经芹池镇政府、阳陵村委、**煤业以及村民代表四方协商,确定了被占耕地的树木补偿费、闲置费、安置费,但对于土地补偿费未给出意见。2006年4月至12月间,第一批被征地的34户村民分4次从阳陵村委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占地闲置费。
煤矿征地、多方协商、领取补偿,按道理说这一切都很正常,那么第一批被征地的村民为什么会对已领取的征地补偿款有异议呢?张**告诉我们,农民靠种地生活惯了,自从土地被征用后,他就非常关注征地补偿款的相关政策,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82号令),明确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分配原则,确定了“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省政府182号令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而大家实际收到补偿款是在2006年4月以后,我们认为应该属于省政府182号令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情形,所以能不能按照省政府182号令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中的80%支付给我们,并且据我所知,此后煤矿还征了一些村民的承包地,村里也把土地补偿费给了后来被征地的村民,但我们这34户至今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我觉得这不合理。”张**说。
村委:“村里当时也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
情况真如张**所反映的这样吗?为了核实清楚,我们随后就此事采访了阳陵村党委书记郭*龙。他告诉我们,2005年4月13日,晋市征土字(2005)25号文件批准**煤业征用包括张**的承包地在内的阳陵村34户74.6亩土地,按照当时的实际占用面积和四方协商的补偿办法,2005年5月10日,阳城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第8号]公告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2006年3月9日,阳陵村委收到阳城县财政局拨来的征地补偿款后,于2006年4月开始陆续将补偿款支付给了村民。
针对张**的说法,郭*龙表示,省政府182号令公布之前就已经对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进行了分配,不应适用新的办法。“我们已按当时的政策和规定将村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全部发放给了村民,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是全额发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每亩19500元的5/14分配给承包户,即每亩地承包户分得6970元,9/14即每亩12530元归村集体所有。省政府182号令是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而煤矿占地补偿安置在先,只能按之前的规定执行,而之前的法律规定是土地补偿费应归村集体所有,因此不能按省政府182号令执行,再给有关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郭*龙说。
法院:“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无不妥”
2015年5月,张**一纸诉状将阳陵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张**承包地的补偿办法,是依据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范围外重点工程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意见》,经芹池镇政府、阳陵村委、**煤业及包括原告张**在内的被征地农户代表四方协商确定的,并由阳城县人民政府和阳城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其协商确定时间为2004年4月4日,公告的时间为2005年5月10日,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是2005年10月18日发布的,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实施之前原告承包地的补偿办法就已经协议确定并公告,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情形,赔偿款到账后,被告阳陵村委依据协商确定的补偿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原告各项征地补偿款的做法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用土地的事情还会经常发生,相关各方都要从大局出发,依法依规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承包合同纠纷;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征地补偿款包括哪些
1、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
(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2)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3)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咨询:
网友:征地补偿款纠纷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律师:
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原告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
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
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
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
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二、征地补偿分配的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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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瑶诗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