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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无效怎么办2025,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3 09:16:0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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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无效怎么办2025,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如何办,一、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如何办 1、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需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无效怎么办2025,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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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无效怎么办2025,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如何办

    一、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如何办
          1、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需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注意事项
          1、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
          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2、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
          现实中,一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肯定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就要避免出现无效的情形。

    二、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补偿协议怎么确认无效?

    法律分析: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无效;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征地拆迁未达成协议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未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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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陈亮浩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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