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房屋拆迁补偿法名字改2025,住房登记人和购买人不一致归属权怎么办,当住房登记人和购买人不一致时,关于房屋的归属权问题,应首先明确一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是根据《中
当住房登记人和购买人不一致时,关于房屋的归属权问题,应首先明确一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
一、关于登记人与购买人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与房产证上的登记人不一致,这可能会导致一些法律问题。在办理房产证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申请人身份证等一系列材料,且这些材料中的名字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可能不予受理。
对于已经存在的登记人与购买人不一致的情况,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通过诉讼确认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或者通过协商进行更正登记。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
如果涉及到房屋拆迁,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拆迁人(即登记人)名字不一致,那么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的所有人给予拆迁补偿,同时兼顾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予以拆迁安置。
三、法律依据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为解决登记人与购买人不一致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实际权利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登记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房子归谁
登记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的,属于问题比较复杂,房屋究竟归谁所有,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房子归谁厦适用物权法第一案宣判原告获店面产权 2007-10-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集美区法院依照该法宣判了一起房屋所属权案件。出钱购买房子的真实房产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房产登记备案的权利人配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成为本案的焦点。据了解,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厦门首起适用《物权法》宣判的案件。2005年,李某发和李某铭兄弟及其母亲陈某亚共同出资购买了价值分别为50万元和85万元的两个店面,之后他们赴新加坡,将店面委托给亲属李某民代管,并将店面房产权属落在李某民的名下。2006年,李某民出具书面声明书,指出,店面产权证体现的权属人虽为李某民,但该店面实际为陈某亚、李某铭、李某发共同出资购买,该店面产权为陈某亚、李某铭、李某发共有;李某民自始为店面代管人,负责代收租金,对该店面不享有权属。但是,原告母子三人从新加坡回国后,李某民却不配合他们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酿成纠纷。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李某发兄弟俩和其母亲,李某民仅为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返还,对不动产而言,主要体现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变更,因此原告有权要求李某民配合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最后,法院判处这两个店面归李某发兄弟俩及其母亲三人共有,李某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他们三人名下。法官提醒市民,一旦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应尽早确认物权即房产权属,一旦对方把房子转卖过户给第三人,只要第三者是善意买房,那么出资买房者将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
法律分析:
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实际权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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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拆迁房 改名,拆迁户改名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毕昭建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