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仙镇拆迁补偿标准2025,游仙镇游仙路两旁要拆迁吗,游仙镇游仙路两旁是否要拆迁,目前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因为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状况等。一般来说,如果政府有拆迁计划,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告和补偿。
游仙镇游仙路两旁是否要拆迁,目前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因为这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状况等。
一般来说,如果政府有拆迁计划,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告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此,如果游仙路两旁有拆迁计划,政府会提前进行公告,并明确补偿方案。
此外,拆迁也可能与公路建设有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如果游仙路两旁的建筑物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且对公路运行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可能会面临拆迁。
综上所述,游仙镇游仙路两旁是否要拆迁,需要关注当地政府的公告和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有具体的拆迁计划或疑虑,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仙游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2、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关于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1、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房屋拆迁停止工作的补偿费用;2、房屋所有权人需要搬家再去重新找房子居住,搬家费和租赁房子费用的补偿和一些其他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仙居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250.18公顷左右(约3752.7亩),商服用地安排28.3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1.31%;工矿仓储用地安排71.82公顷,占总量的28.71%;住宅用地安排66.25公顷,占总量的26.48%(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25.99公顷,安置房用地33.63公顷,租赁住房用地6.63公顷,充分利用经营性出让限房价竞返还政策,将返还或自持的住宅部分优先保障租赁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0.16公顷,占总量的28.04%;交通运输用地9.77公顷,占总量的3.91%;特殊用地为3.89公顷,占总量的1.5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一般来说是这样的: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居委会规划的安置区集中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安置区集中安置的,由居委会安排新的集中安置区,分楼房和平房两个区域安置,按各户的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区域自建新房。
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021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土地树木赔偿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仙居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250.18公顷左右(约3752.7亩),商服用地安排28.3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1.31%;工矿仓储用地安排71.82公顷,占总量的28.71%;住宅用地安排66.25公顷,占总量的26.48%(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25.99公顷,安置房用地33.63公顷,租赁住房用地6.63公顷,充分利用经营性出让限房价竞返还政策,将返还或自持的住宅部分优先保障租赁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0.16公顷,占总量的28.04%;交通运输用地9.77公顷,占总量的3.91%;特殊用地为3.89公顷,占总量的1.5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分析:
仙居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250.18公顷左右(约3752.7亩),商服用地安排28.3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1.31%;工矿仓储用地安排71.82公顷,占总量的28.71%;住宅用地安排66.25公顷,占总量的26.48%(其中普通商品房用地25.99公顷,安置房用地33.63公顷,租赁住房用地6.63公顷,充分利用经营性出让限房价竞返还政策,将返还或自持的住宅部分优先保障租赁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0.16公顷,占总量的28.04%;交通运输用地9.77公顷,占总量的3.91%;特殊用地为3.89公顷,占总量的1.5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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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邹夏黛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