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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房屋拆迁最新的补偿方案2025,2023年拆迁赔偿如何维权: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2 12:11:1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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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房屋拆迁最新的补偿方案2025,千万橡胶园被砍,镇政府仅补偿170多万,是否合理呢,2024年8月21日,网络曝光一起案例。 在海南五指山市南圣镇,一家企业负责人姚女士通过网络公开反映了一起涉及其投资的橡胶园被当地政府砍伐的事件。据

五指山市房屋拆迁最新的补偿方案2025,2023年拆迁赔偿如何维权: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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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五指山市房屋拆迁最新的补偿方案2025,千万橡胶园被砍,镇政府仅补偿170多万,是否合理呢

    2024年8月21日,网络曝光一起案例。

    在海南五指山市南圣镇,一家企业负责人姚女士通过网络公开反映了一起涉及其投资的橡胶园被当地政府砍伐的事件。

    据姚女士介绍,这家企业投资了大约一千万元用于种植橡胶树,然而为了给一个新建的矿泉水厂让路,当地政府决定征用这块土地。

    尽管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在补偿金额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2024年6月2日,姚女士的企业收到了南圣镇人民政府下发的一份限期清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周内自行完成清理工作。

    然而,在收到通知仅仅两天后,政府便组织人员开始砍伐橡胶树,随后的二十多天里,数千棵橡胶树被砍伐。

    姚女士表示,在此之前,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关于树木数量的统计有过变动,而补偿方案并未充分考虑到树木异地移栽的成本等因素。

    她认为政府的做法在程序上有问题。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是对法治社会底线的践踏!明明还有协商空间,政府却单方面采取行动,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政府想要你的东西,就可以随便拿走?”

    也有网友认为,200多万的补偿就想打发掉千万的投资?这补偿标准是谁定的?难道政府就可以随意制定规则,然后强迫接受吗?”

    那么,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砍伐企业所有的树木呢?

    在中国,地方政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征收土地,但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事先与土地使用者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并经过公告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尽管政府声称已与企业进行了多次协商,但从姚女士提供的信息来看,双方并未就补偿达成一致。

    因此,如果政府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行动,可能违反了法定程序。

    另外,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且应当考虑到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

    本案中,如果企业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有权提出异议,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提出的补偿金额是否合理,需要参照当地的市场价值评估及相关的补偿标准来判断。

    如果企业不同意政府的评估结果,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或者寻求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

    #千万橡胶园被砍仅补偿170多万#

    二、2023年拆迁赔偿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

    1、政府征收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2、土地拆迁款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一个都不能少,并且各个地方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在补偿的时候即使补偿费用都有但是数额会不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公益拆迁补偿就一定不高吗

    一、公益拆迁补偿就一定不高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公益性拆迁的经济补偿和商业补偿是一样的,都是依据拆迁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区别

    准确地说,这里的拆迁指的是“征收”,公益拆迁就是公共利益征收。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拆迁都有拆迁的过程,且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二者的区分尚不明确,因此可将公共利益征收简称为公益拆迁,从而与商业拆迁进行鲜明的对比。在实践中,无论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明知故犯”还是拎不清二者区别的“稀里糊涂”,大量混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现象层出不穷。但事实上,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是很有意义的,也极有必要,二者所贯穿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公众的意义也不同。

    1、从法律关系的方面说

    在法律关系方面来说,公益拆迁是一种受公法调整的上对下的法律关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具体行政机关主导;而商业拆迁则是一种由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得对这类拆迁行为进行干预。

    2、从公众的权利来说

    对于公众来说,面对公益拆迁时,公众没有话语权,只能接受拆迁行为。当然,公益拆迁的进行应当以对公众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为必要条件;商业拆迁由于没有政治力量的参与,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公众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拆迁行为的实施,而在补偿安置方面也强调公众与开发商之间的自由议价。

    3、从法律依据的有无来说

    法律依据的有无某种程度上是区别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关键切入点之一,因为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本意就是要防止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僭越公共利益之名目而实质为商业开发拆迁。在这个过程里面,公共利益是核心,把握好了公共利益,并将公益拆迁的目的条件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方面,就能防止“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肆意出现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以百姓“需为公益服务做出贡献”为名进行拆迁,听来似乎是无稽之谈,但最终判断政府此举是否合法合理,还得对公益拆迁中“公益”的内涵进行仔细判断。

    四、公益拆迁企业就得少拿补偿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进行公益拆迁时,被拆迁的企业不是就要少拿拆迁补偿款,征地拆迁补偿是有一定标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于公益拆迁的相关情况认定,必须由政府部门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公益拆迁与普通的拆迁程序并没有什么区别,相关赔偿标准的认定也是结合实际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而确定的,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行政复议。

    五、2023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一、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1、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2023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赔偿不合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鉴定。拆迁补偿法规制定应征求社会意见。

    法律分析

    一、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1、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结语

    合理维权,确保拆迁赔偿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若拆迁赔偿不合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应公平,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不低于市场价格,可通过评估机构复核评估。维权过程中,应公开征求意见,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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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赵夏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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