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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2025,桐乡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2 05:17:5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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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2025,2021年桐城拆迁情况,2021年2月7日,桐城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现解读如下:一、决策背景和依据1、决策背景:《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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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桐城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2025,2021年桐城拆迁情况

    2021年2月7日,桐城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1、决策背景:
    《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桐政办发_2013_10号)(以下简称《老办法》)自2013年4月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收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征地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国家征地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等作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随着《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留地安置管理办法》(桐政办发_2020_59号)的出台,执行多年的门面房安置政策不再施行,《老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与此同时,执行《老办法》8年以来遇到的一些问题和漏洞迫切需要更为完善、更加详细、更易操作的文件规定。因此,必须制定新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2、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_2018_17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桐政发_2021_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起草遵循以下五条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政府在不与民争利的前提下,通过明确的规定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二是理顺完善工作机制。改变《老办法》中,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进行重新界定,形成职责清晰、权责透明、运转高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三是坚决堵塞各类漏洞。坚决堵塞人口无限制迁入、安置人口认定不科学、政策执行标准不一、逾期安置的临时过渡费标准过高、假离婚套取增购面积、五保人员在享受国家政策同时又将安置房作为私产等等漏洞;四是坚持做到合法合规。新办法做到与《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同步;五是充分吸收先进经验。充分吸收安庆市现行的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和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好经验,同时将《老办法》中一些好做法予以保留。

    二、桐乡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2019年桐乡征迁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5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的搬迁费。

    (1)开发区(高桥街道)、梧桐街道、凤鸣街道、濮院镇、崇福镇、乌镇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900元;

    (2)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8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安徽桐城有哪些村要拆迁规划

    根据安徽省桐城市政府公开信息,目前桐城市正在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涉及到多个村庄的拆迁规划。具体拆迁村庄名称和时间表尚未公布,预计将在后续工作中逐步公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都加大了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的力度,旨在提高农村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安徽省桐城市也在此背景下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其中包括拆除农村危房和危旧房屋、改造村庄环境等方面。根据安徽省桐城市政府公开信息,目前桐城市正在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已涉及多个村庄。但是,具体拆迁村庄名称和时间表尚未公布,预计将在后续工作中逐步公示。同时,政府也强调将遵循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的原则,尽量减少拆迁对当地村民的影响,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任何区域的拆迁都需要符合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包括征收拆迁方案的制定、公示、听证、审批等环节,以及对被拆迁户的合理补偿安置等。因此,在拆迁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安徽省桐城市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中,政府会给予被拆迁户哪些权益保障?安徽省桐城市政府在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中,将遵循“尊重农民意愿、按照程序、合理补偿”的原则,给予被拆迁户以下方面的权益保障:1. 合法补偿:政府将根据当地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给予被拆迁户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物质安置;2. 优先安置:政府将妥善安置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如住房、医疗、教育等;3. 公开透明:政府将在相关程序中公开征收拆迁方案,听取被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征收拆迁后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民居住环境改善和提高居住水平的重要手段。在此背景下,政府应依法、公正、透明地推进相关工作,充分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桐城市红星路拆迁与规划

    法律分析:红星路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计划施工时间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市场升级改造期间,市场内所有经营户全部腾空迁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桐乡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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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毕鹏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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