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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补偿10亿不拆2025,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1 06: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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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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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补偿10亿不拆2025,耕地占用平衡费与征地补偿的关系,耕地占用平衡费与征地补偿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这两者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一、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

拆迁房屋补偿10亿不拆2025,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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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房屋补偿10亿不拆2025,耕地占用平衡费与征地补偿的关系

    耕地占用平衡费与征地补偿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这两者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

    一、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它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因此,耕地占用税是一种针对特定行为的税收,与征地补偿没有直接关系。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则涉及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土地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些补偿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税和征地补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分别用于调节不同的法律关系。耕地占用税是针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所征收的税收,而征地补偿则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经济补偿。

    二、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二、为什么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区),可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结合补充耕地指标的结构和数量,制订本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统一结算标准》。”;根据《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指标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指标调入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用有偿调剂成本费抵冲耕地开垦费,抵冲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考虑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平衡,我市目前除征收耕地开垦费外,对出让土地农用地计提耕地开垦占补平衡指标费,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统一纳入补充耕地指标费征收,并相应调整了收费标准。

    三、耕地占补平衡的收费标准有哪些?

    国有出让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2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150元/平方米征收;划拨用地、集体使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15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90元/平方米征收。

    四、耕地占补平衡收费免征范围?

    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利用节余指标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不计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的,调剂成本列入用地成本。对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不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费。

    五、耕地占补平衡收费的征收方式?

    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维持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地占补平衡的原则。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占补平衡。保守我国18亿亩土地红线。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下: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1)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2)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3)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3、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第三条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第四条 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五、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法律分析: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维持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六、耕地占补平衡是什么意思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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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朱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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