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补偿2025,房屋权属不明如何获得拆迁补偿,房屋权属不明时,要获得拆迁补偿,首先需要明确房屋的权属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如果房屋
房屋权属不明时,要获得拆迁补偿,首先需要明确房屋的权属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如果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其权属状态就不明确。
在拆迁过程中,对于权属不明确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这一程序。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那么应当给予补偿;反之,如果是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至于补偿的具体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进一步的补助和奖励。
因此,对于权属不明确的房屋,要获得拆迁补偿,关键是要配合政府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支持自己的权属主张。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那么就有资格获得上述各项补偿。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若出现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该房屋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若出现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该房屋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产权不确定,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但是,拆迁中不能由于其主体不明确,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为了不因被拆迁房屋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受到影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一、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拆迁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赔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程序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产权不明房屋拆迁,应该如何补偿呢》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产权不明确房屋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及其归属尚不确定。并且这类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内,产权人都还未确定。其房屋拆迁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先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由于产权未确定,或不知房主是谁,拆迁人无法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有极强的时限性,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进行,拆迁人不能等到产权人明确后再签订协议,进行拆迁。只好由拆迁人单方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拆迁人将提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由于只是拆迁人单方面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只体现了单方意愿,为了保障房屋产权明确后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照职权审查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以确保障被拆迁的合法权益。
第三、拆迁前,拆迁人必须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后,房屋产权人与拆迁人发生争议,难以收集证据,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拆迁前,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
一、商铺拆迁的流程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法律分析:不能确权的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可以补偿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因产权关系发生纠纷的房屋。房屋产权不确定,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但是,拆迁中不能因为其主体不明确,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一是要求拆迁人确定补偿安置方案,须得到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二是要求对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将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的性质、成新程度记录下来,同时要拍照、摄像。这些调查资料整理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法律分析:拆迁引发的纠纷可能包括很多类型,例如:征收决定违法引发的纠纷、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引发的纠纷等等,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为行政纠纷,与房屋产权纠纷无关。但是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就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问题存在争议,就有可能涉及房屋产权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纠纷只是可能发生于拆迁中的一种纠纷情形,二者不能划等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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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于然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