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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房屋拆迁补偿方案2025,南海区二组乡旧村改造补偿方案: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1 0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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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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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房屋拆迁补偿方案2025,南海区旧村改造补偿方案,法律分析: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地域空间,是我区在一定时期内统筹对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域空间中的村庄进行总体布局,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近、人文相亲”的原则,以村庄分类数据为依据。法律依

南海房屋拆迁补偿方案2025,南海区二组乡旧村改造补偿方案: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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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南海房屋拆迁补偿方案2025,南海区旧村改造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地域空间,是我区在一定时期内统筹对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域空间中的村庄进行总体布局,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近、人文相亲”的原则,以村庄分类数据为依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南海区二组乡旧村改造补偿方案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三、南海区旧村改造补偿方案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 (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四、南海拆迁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南海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南海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其适用国家法律统一的征地标准。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南海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支付的补偿费用。南海区征地补偿标准也适用国家法律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随着广东经济进入新时期,面对新的转型机会,广东各地对于经济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促使城市土地资源的紧张,为了应对这样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别征地,拆迁也是随处可见,一旦有了拆迁就会存在补偿,那么,佛山南海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呢?三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四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18200元/亩。

    五、南海区二组乡旧村改造补偿方案的概述

    土地出让方式分为“挂账收储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前者按比例分配价款,后者按建筑面积计收部分价款,均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按比例分配给区、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分析

    1.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2.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拓展延伸

    南海区二组乡旧村改造补偿方案的执行进展情况

    南海区二组乡旧村改造补偿方案的执行进展情况一直在积极推进。自方案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已经完成了详细的规划和调研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了旧村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在补偿方面,政府已经与村民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了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同时,相关建设单位也已经开始了旧村改造的实施工作,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等。预计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旧村改造将进入到关键的实施阶段。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村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结语

    通过挂账收储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款按比例分配给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南海区二组乡旧村改造补偿方案的执行中,相关部门已完成规划和调研工作,并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政府与村民进行了充分协商,确保了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旧村改造的实施工作已经开始,包括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预计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改造工作将进入关键的实施阶段,政府将继续努力确保顺利进行,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拆旧建新报建流程

    法律分析:1、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领取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在原有老宅基地上建房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

    3、当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将对拆旧建新建房户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

    5、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

    6、县政府审批之后,相关部门下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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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范涵昭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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