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和协议有什么区别2025,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的区别,法律分析:1、主体不同.协议拆迁往往是民事主体,征地拆迁一般是政府的征收部门。2、目的不同。协议拆迁,往往是为了商业利益,征地拆迁中拆迁协议的签订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
法律分析:1、主体不同.协议拆迁往往是民事主体,征地拆迁一般是政府的征收部门。2、目的不同。协议拆迁,往往是为了商业利益,征地拆迁中拆迁协议的签订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违约责任不同。协议拆迁中,双方若不履行协议,往往承担民事责任;而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到行政责任,比如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分析:1.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3.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房屋征收和拆迁有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征收属于政府行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将原来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拆迁是在年限没有到的情况下,或者年限已到达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将这块地进行开发,最初的房屋必须要进行迁移;2、目的不同: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是很多开发商为了建房或盈利的;3、条件不同: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且大家都有参与权,而拆迁是强制性的,政府会发放一些拆迁许可证;4、法律规定不同:征收补偿一般都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据,取消了政府强行拆迁的权利,拆迁都是个别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与开发商结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性拆迁,开发商会给予一定的费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主体不同.协议拆迁往往是民事主体,征地拆迁一般是政府的征收部门。2、目的不同。协议拆迁,往往是为了商业利益,征地拆迁中拆迁协议的签订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违约责任不同。协议拆迁中,双方若不履行协议,往往承担民事责任;而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到行政责任,比如国家赔偿。
一、征地拆迁面临的主要问题
1、平衡群众利益诉求难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户最关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利益。因此,一部分征地户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想千方设百计寻求自认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签字、阻挠工程进度等方式,谋求不正当权益。加之征地拆迁涉及面广、人口多,又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往往极易抱团,极少数人别有用心的加以煽动,出谋划策以此缠住政府,提出与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极少数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征地工作,甚至做出让步,放弃原则息事宁人,满足和部分满足非正当诉求,无形之中增加征地拆迁的难度和成本。
2、处置违规“抢种抢建”难
在基层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中,出现一种怪现象,就是规划到哪里,抢种、抢建就到哪里。如恩黔高速公路,绕城北线公路规划后,当地一些村民抢种抢建,在地里和房前屋后抢种果树果苗。抢建的房屋建筑更是不伦不类。有的房屋没有窗户,有的房屋甚者连基脚都没有,就是如此简陋不堪的建筑,同样索取高昂的拆迁补偿费,若不满足,则不签字不同意征地拆迁,有的甚至以死相胁迫。
3、协调矛盾问题难度大
征地拆迁补偿费分配难以落实到位。由于部分群众把征地拆迁当作发家致富的大好机遇,想从征地拆迁这块利益蛋糕中多分一点,都想按照有利于自家利益来确定分配方式,吵闹不休,互相观望,致使补偿费长期无法落实到位。这些矛盾和问题,导致协调在短时间内难以到位,从而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增添无形的压力。
4、安置保障失地农民难
按照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大都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失地农民领到几万元的补偿费后,不出几年基本上消耗完,没有一技之长、年老体弱的失地农民,后续生活保障将十分困难,这部分人必将沦为新的贫困“市民”,为将来留下新的社会隐患。
二、拆迁纠纷处理的几种方法
1、协商
房屋拆迁发生后拆迁方急于与被拆迁人通过签署协议拆迁的方式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拆迁,但是在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应以自愿、公平公正的方式签署,并且协议内容不能损害双方的权利,自然,在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不满意协议内容可以和拆迁方谈判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虽然这种方式一般是拆迁方比较强势,但如果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拿住一些筹码与拆迁方谈判也不是不可能的,同时记住,与拆迁方谈判不可狮子大张口的漫天要价,更要保持自己的底线;
2、向上级行政、监察、人大申诉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的主体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拆迁后如果产生纠纷,被拆迁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对实施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时可向监察机关举报,同时向人大机构申诉
3、行政复议和诉讼
避免强拆最有效的办法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征地拆迁的重视,我们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因此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律师的帮助对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界定一直都是《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利益,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卖地拆迁。由于我们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事实上为拆迁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践踏私人财产开通了便利之道,也激发了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抵触情绪。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给予公共利益一个判断的原则与大致标准,从而在实践中能够对公益拆迁按照补偿制度进行,必要时可强制拆迁。理性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是:法规列举十民主程序十司法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公共利益事项尽可能进行列举,明确公共利益事项的大致范围;应该有个民主程序,即政府提议的公益项目,应该有当地的民众共同来参与讨论,形成一种公共议论,政府必须具体指明公益体现在什么地方,利害关系人或者广大民众也都可以对政府的提议及说明表达不同意见。经过民主的公共议论程序以后,政府仍然有权对是否符合公益作出决策。若被征收人不服该决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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