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石河子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新判例!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违约金.利息之和超24%的部分不支持: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20 08:55:44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石河子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北京民事律师:合同纠纷案全胜法院判决退还30万购房定金及利息,2018年6月,原告张某在房产中介王某的牵线下,与被告东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以30万元的价格向东某购买一套产权性质为公

石河子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新判例!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违约金.利息之和超24%的部分不支持: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石河子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新判例!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违约金.利息之和超24%的部分不支持:今日拆迁普法
  • 一、石河子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北京民事律师:合同纠纷案全胜法院判决退还30万购房定金及利息

    2018年6月,原告张某在房产中介王某的牵线下,与被告东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以30万元的价格向东某购买一套产权性质为公房的房屋。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向东某的银行账户汇入了全部购房款30万元。然而,交易并未如张某所愿顺利进行。她从王某处得知,东某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擅自将她支付的购房款转给了王某。王某提供的银行明细证实了这一事实,显示东某确实已将款项转至其名下。

    张某多次尝试联系东某和王某,要求他们返还购房款,但均未得到回应。在此情况下,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但问题并未因此得到解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并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张某与王某实际上存在合伙关系,他们的初衷是通过倒卖房屋赚取差价。因此,在交纳定金后,张某一直在等待王某售房的消息,而本案中的房屋转让合同实际上是由王某操作的。

    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诉争的房屋是承租公房,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利益。张某和东某在明知房屋性质的情况下,未经产权单位同意,私自签订协议转让公房使用权,这种行为破坏了公房管理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基于以上分析,律师代表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东某和王某连带退还购房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他们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尽管二被告均未出庭,但律师凭借对案件材料和关键证据的充分准备,以及有理有据的事实质证,成功说服了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东某和王某在十日内向张某退还3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均由东某和王某承担。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张某挽回了经济损失,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同时,也提醒人们在进行房屋交易时要谨慎行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新判例!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违约金.利息之和超24%的部分不支持

    前言:

    虽借款合同有约定,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但对于利息已达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违约方另行支付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律师费。《借贷规定》中的“其他费用”应当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在性质上相同,而律师费的性质与逾期利息、违约金性质不同,且产生原因和作用也完全不同。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不应当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应当支持律师费。案例代表:吴晓光与李强、杨娟、杨璐、曹忠、东莞光辉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安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高人员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裁判要旨: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当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需要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20万律师费。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律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规定》明确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律师费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费用”,也应当受此限制。下面这则最高法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代表了上述另外一种观点。▌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河子市天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石莫公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振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号。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石总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振喜,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爱华,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少华,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少武,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美霞,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再审申请人石河子市天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石河子市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新疆石总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总场国资公司)、林振喜、许爱华、许少华、曾少武及汪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8)兵民终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信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法院未支持天信公司有关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华泰公司、汇鑫公司、石总场国资公司、林振喜、许爱华、许少华、曾少武、汪美霞等承担天信公司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具有事实依据。涉案《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必须承担贷款人为此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送达费交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涉案《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等均约定,本案担保范围包括了本案律师费。二、华泰公司、汇鑫公司、石总场国资公司、林振喜、许爱华、许少华、曾少武、汪美霞等承担天信公司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具有法律依据。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的“其他费用”是指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管理费等费用,不应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须费用。律师费是为追讨借款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为获取借款支付的成本,应当在年利率24%范围外予以支持。本案二审法院将天信公司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包含在年利率24%以内,未支持天信公司主张的超过年利率24%的律师费,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本案二审判决既曲解了司法解释,也没有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不支持代理费的判决,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了违约成本。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对借贷合同约定律师费的争议作了明确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明确阐明了“其他费用”的范围,不包括本案所涉的律师代理费用。第三,涉案《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的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天信公司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用。因借款人逾期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是一种豁然支出的费用,是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和法院诉

    三、北京房屋定金纠纷怎么起诉

    北京房屋定金纠纷怎么起诉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协议纠纷不退还购房款判刑吗

    律师分析:

    人民法院裁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返还房屋。不能退房的,应当折价赔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者无需退货的,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为平衡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双方的利益,在处理合同无效的后果时,应综合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利益的影响,尤其是出卖人从土地增值、拆迁补偿中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与原销售价格的差额而造成的损失,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民法典视角下购房定金的退还问题

    民法典中购房定金没有签合同,能否退还定金?根据定金罚则,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定金不适用罚则;如果一方无故不协商或擅自改变内容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定金适用罚则;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定金不适用罚则。关键是是否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协商订立合同。定金种类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购房定金是否退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购房定金没有签合同可以退吗

    首先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时间就订立事宜继续协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成立。其次,能否退定金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交了定金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协商或擅自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综上可知,能否退还定金关键是是否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事宜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种类有哪些

    1、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证约定金以其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的定金。

    4、违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购房定金没有签合同是否可以退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那么说明是可以退定金的,但是如果有什么纠纷就不一样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购房定金的退还与双方是否在约定时间内就合同订立事宜进行协商有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定金罚则不适用;如果一方无故不协商或擅自改变认购书内容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定金罚则适用;而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等正当理由导致未能订立合同的情况,定金罚则也不适用。因此,是否能退还定金要具体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定金可以退还,但若存在纠纷,则情况可能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六、北京房屋定金纠纷如何诉讼

    北京房屋定金纠纷如何诉讼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石河子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石河子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2022年石河子拆迁区域

    石河子市拆迁办电话

    石河子征收补偿

    新疆石河子拆迁

    石河子一小区住房拆迁何时

    石河子2020年征地规划

    石河子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石河子拆两违最新消息

    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判决书

    返还定金民事判决书

    退还定金的判决案例

    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执行

    房屋买卖合同退房判决书

    退房判决书生效后房贷由谁承担

    判决返还房屋如何执行

    法院判决退回房产

    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案例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石河子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新疆石河子拆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范文辰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