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营的房屋拆迁补偿2025,动迁经营性房屋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动迁经营性房屋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动迁经营性房屋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动迁经营性房屋补偿争议中,若一方主张应获得更多补偿,则需承担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二、举证责任的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某些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如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然而,在动迁经营性房屋补偿争议中,这些情况较少涉及。
三、举证不能的后果
若当事人在争议中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意味着,如果一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可能会在争议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所述,动迁经营性房屋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并获得更有利的补偿。
1、收益性。经营性用房由业主自己经营,或由业主出租给他人经营,或以联营的形式由业主和他人共同经营,但无论业主自营还是出租,都能给业主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带来一定的收益,此谓收益性。
2、租金。租金是收益的基础,出租他人经营或和他人联营的经营性用房,一般都需要签订出租、联营合同,合同中需约定具体经营性用房的年租金。
3、区域性。经营性用房的地理位置也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所在地域、繁华程度、交通便利程度、人员流通程度等因素与经营的收益是直接相关的。
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几个方面,而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的重点就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实践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计算却各有不同,这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与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计算方法和原则有几下几种:
1、按被拆迁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首先对非住宅中的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进行了区分。以某地为例,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2、根据房屋面积计算。例如北京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
一、商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应该计算几个月
商铺遭受拆迁要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计算多少个月是没有规定的,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个问题,由拆迁问题引起的纠纷也是常见的纠纷类型,那么在房屋拆迁的纠纷中,当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时,由谁举证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为您提供关于房屋拆迁纠纷,举证问题如何处理的参考。
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来承担,行政机关有义务在诉讼中举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应由拆迁主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未经行政裁决能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吗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拆迁中哪些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房屋拆迁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如果被告不能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该行为的正确和合法,则被诉行政机关可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
拆迁中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
其实不管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我们作为被拆迁人,就案件本身来讲,我们胜诉的不多。我们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目的是查看对方的证据材料,从这些证据材料中找出对我们有利的东西,抓住对方的弱点。只有我们把握住对方的弱点,他们才能和我们真正的谈判。否则象大多数被拆迁户那样,仅仅局限于自己这一方的事实问题。是很难达到取得合理的能满意的结果的。我们的目的不是案件本身的结果,而是最后我们能取得的补偿提高了。对我们来说,最后补偿提高了就是胜诉了。
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来承担,行政机关有义务在诉讼中举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应由拆迁主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未经行政裁决能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吗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拆迁中哪些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房屋拆迁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经常会导致纠纷。那么,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有哪些举证责任需要承担?在拆迁中,被拆迁人需要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进行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申明等);
4、证明房屋被拆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迁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样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相关事实行为,也应由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原告不具有举证能力或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来进行举证。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我们都知道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之后果。前者是动态的举证责任,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移。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当原告按证明责任之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据,使法官对原告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始转移。当被告提供了削弱原告证明事实的证据,使法官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无法确信时,举证责任将再次转移到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即当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即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如被告举证不能,则根据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如不能提供出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始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诉请损失的主张,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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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冬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