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5,滁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法律分析: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1、产权交换式补偿。2、货币补偿。法律依据:《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
法律分析: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1、产权交换式补偿。2、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安徽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主观:安徽 征地补偿 最新标准分为四大类,一类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41000元/亩;综合补偿:68000元/亩。二类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综合补偿:60000元/亩。
安徽征地补偿标准: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1820元/亩)的9倍,即163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5倍,即2730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3680元/亩。二、耕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加青苗补偿费。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800元/亩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一年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三、钢混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790元补偿,钢混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690元补偿;砖混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640元补偿,砖混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40元补偿,砖混三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50元补偿;砖木一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40元补偿,砖木二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70元补偿,砖木三等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41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310元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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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指导意见(节选)
滁政办〔2012〕13号
为规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就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流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前期工作流程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每年12月份,各县、市、区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政府审议后,呈各县、市、区人大审议决定。(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产部门)
各县、市、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责任单位: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
(二)房屋搬迁等补偿标准制定与公布。
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房产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进行评估。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物价、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相关补偿标准。相关补偿标准经各县、市、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责任单位:房产部门)
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三)拟定征收方案。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提出安置地点建议,报各县、市、区政府审议。(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四)政府论证、征求意见及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2日内,组织同级物价、建设、国土、行政执法、监察、民政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政府论证通过的方案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期满之日起2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可以完成以下工作:
1.组建工作组。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工作组组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2.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方式,与征收工作组一道逐户上门宣传、告知。通过告知征收方案,宣讲补偿安置依据,请被征收人支持配合。(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各工作组)
3.登记丈量。工作组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入户登记丈量。丈量同时,工作组人员应继续向被征收人讲清征收补偿政策,征求他们对补偿安置的意愿,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责任单位:各工作组)
4.座谈。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各安置点安置房效果图,召集被征收人代表分组座谈讨论,要通过算账方式,让每家每户明确征收补偿细账。对座谈中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工作组收集整理后,由房产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答复。在此基础上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意见。(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产部门)
5.调查、认证和处理。各县、市、区房产部门会同同级国土、监察、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完成征收范围内没有权属证明的建筑物调查、认定和处理。(责任单位:房产、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监察部门)
(五)听证。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不同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建设部有关听证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七)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八)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确需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后,各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200户以上的,应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九)征收公告。
各县、市、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公告除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外,还应在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十)通知。
征收决定作出后,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等行为,并明确暂停期限。(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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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锦然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