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驻马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2,法律主观: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 拆迁 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 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 拆迁 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 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驻马店 拆迁补偿 标准包括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 宅基地 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 征地 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 商品房 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分析:(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驻马店市2021年度第十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拟征收大魏庄村周庄组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二、驻马店确山征地补偿标准
《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在充分调查驻马店市辖区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73342个样点)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测算的。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
(一)、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迁和人工费用。
(二)、水井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和施工量,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30—50%进行补偿。
(三)、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坟墓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等费用。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挖的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具体判定方法:依据征地范围确定和调查登记两个时段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如图1所示)进行判定;通过走访调查进行判定。
(六)、同一地块的多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林木,按相应树种补偿标准分别补偿。
(七)、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各作物种植面积的加权平均值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的补偿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九)、对本规定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十)、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可以参考本《标准》进行补偿;若不能参考本《标准》,则按正式实施后的《河南省实施>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执行。
(十三)、地上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除外)不予补偿。
(十四)、已经枯死的各种类植物不予补偿。
(十五)、驿城区范围内青苗据实补偿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少于3000元/亩的情况(如地上无附属物或只有零星附属物),按3000元/亩进行补偿;对于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大于或等于3000元/亩的情况,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十六)、煤矿塌陷区的青苗及地上附件物赔偿可参考本标准。
(十七)、《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相似情况进行补偿。
根据2019年发布的《驻马店市城市住宅区旧房改造(拆除)补偿标准》,驻马店市城市住宅区旧房改造施工所需临时用地、绿化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等补偿标准已明确。其中,旧房居民可获得新房补偿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费等也已经详细规定。各项标准都参考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标准较为合理。根据《驻马店市城市住宅区旧房改造(拆除)补偿标准》规定,该市城市住宅区旧房改造(拆除)施工所需临时用地、绿化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等补偿标准已经明确。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新房补偿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费等。具体而言,针对旧房居民,其可获得新房补偿面积,面积标准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分别为每户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60-70平方米;70-80平方米;80-100平方米。针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费等,标准则是按照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的,标准较为合理。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如拆迁范围和拆迁户数等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并不相同,不同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总之,驻马店市城市住宅区旧房改造(拆除)补偿标准明细规定了临时用地、绿化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以及旧房居民的新房补偿面积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费等的标准, 标准较为合理。如果旧房居民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应该怎么做?如果旧房居民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应该首先与相关拆迁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如仍未得到满意解决,可向当地城市建设、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此外,也可以咨询有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在法律框架下寻求帮助。驻马店市城市住宅区旧房改造(拆除)补偿标准明细已经制定,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旧房居民可以获得新房补偿面积,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费等的补偿,标准较为合理。如果旧房居民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咨询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寻求帮助。【法律依据】:《驻马店市城市住宅区旧房改造(拆除)补偿标准》第四章第十四条 对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人员的生活保障费用和搬迁补偿费用实行个体核算,补偿范围和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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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确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河南省确山县土地补偿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卞乐婷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