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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区别是什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公民该怎么处理: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4-10 17:14:0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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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区别是什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公民该怎么处理,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区别是什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公民该怎么处理:今日关于拆迁普法话题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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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区别是什么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公民该怎么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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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怎么处理

    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根据房产证上的面积进行估算,房屋内物品的损失强拆后原告无法举证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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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投稿:宋桐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怎么处理,房屋遇到强制拆除,报j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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