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区房屋拆迁补偿2025,汉中南郑哪些村必须拆迁,为保障汉中市南郑区殡仪馆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位置
为保障汉中市南郑区殡仪馆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南郑区协税镇吴坝村、张坪村、马家岭村。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税镇吴坝村村民委员会、张坪村村民委员会、马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特殊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法定可以征收情形。
三、其他事项
1、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由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拟征收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对清点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复核。
2、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突击装修房屋,对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突击装修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大河坎东昌路西段片区(天汉大道—圣水路)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可以查询当地公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师解答: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大河坎东昌路西段片区(天汉大道—圣水路)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可以查询当地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大河坎东昌路西段片区(天汉大道—圣水路)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可以查询当地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郑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区、郑店街道联合村康馨家园、郑店街道山湖大道片区、郑店街道红旗花园二期劳一村片区、郑店街道东风村(创源路、东风大道、吴洋松)拆迁
法律依据: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和拆迁红线图,拆迁、安置和临时过渡方案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第九条 第二款 拆迁房屋不得超越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和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第十条 第一款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或委托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代办机构拆迁。
第十条 第二款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法律分析:2021年周口拟定了46个拆迁的村庄,主要有以下这些:
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搬口办事处曾楼村、搬口办事处杨寨村、太昊路办事处许寨居委会、李埠口乡苑庄村、汇区七一路办事处东杨庄村、文昌办事处罗庄社区、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黄滩居委会、李埠口乡姜庄村、搬口办事处搬口村、川汇区陈州街回族街道办事处牛营社区居委会、王祖庙行政村、大张行政村、川汇区城北办事处张夏庄村、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徐庄居委会、经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郑洼居委会、陈滩行政村、郭埠口行政村、卢关村、金陈村、沈庙村、白楼村、张庄村、苏马庄村、郑集村、李柿园村、杜庄村、枣园村、左桥村李、埠口乡王楼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苑寨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王保初楼、小杨楼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李埠口村委会、苑庄村委会集体土地、李埠口乡敢庄村委会集体土地、裴庄村、苑老村、陈路口村、苑庄村、敢庄村、孙楼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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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庞伊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