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后的房屋拆除2025,撤销限期拆除令后强拆的房应不应该赔偿,撤销限期拆除令后强拆的房屋,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应当进行赔偿。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违法
撤销限期拆除令后强拆的房屋,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应当进行赔偿。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撤销限期拆除令后,如果行政机关仍然进行了强制拆除,且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那么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二、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部分通常包括可回收利用建筑材料的成本以及因为强制拆除而造成的损失。然而,如果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那么一般来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拆除,而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在此情况下,撤销限期拆除令后的强制拆除行为,如果程序上存在违法,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具体的赔偿程序和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被拆迁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撤销限期拆除令后强拆的房屋,如果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被拆迁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
在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大概都收到过内容为“限期在某月末日内拆除房屋。
如不自行拆除,将予以强制拆迁”的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当拿到这样的限期拆除的通知或是决定时,很多被拆迁人傻眼了,这是拆还是不拆呢?让被拆迁人自己拆自己的房子,很显然是不现实的,没有人会自己把自己辛苦打拼的房子拆了。
那根据限拆通知的要求,被拆迁人如果不自行拆除,那接下来就会进行强制拆迁。
然而,这样的强制拆迁在现实里中却直接演变成了常被提及的强拆、偷拆、暴力拆迁……
这时候被拆迁人大都会疑惑:看着拆迁队这样大拆特拆,而且还没有补偿或者补偿特别低,还不如当初自己拆了……可就算是自己拆,似乎补偿也并不高。
且不管是自己拆还是被拆迁方拆,这整个过程似乎都不尽合理。
那当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书或是决定书的时候,被拆迁人到底该怎么办呢?是拆,还是不拆呢?
首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来给你谈谈这“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的由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从该条例可以看出,限期拆除主要是针对违法建筑。
这里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征收拆迁中的限期拆除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要区别于行政处罚。
如果单从理论出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也是应该的,被拆迁人也理应配合行政决定。
但是该法规落实到实际的拆迁活动中却成了违法强拆的理由。
当下的拆迁现状是这样的:
很多被拆迁人拿到限期通知书或是决定书时,其房屋建筑确实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但问题是被拆迁人的房屋是不是真的确实是违法建筑且是被合法认定的?而且事实上,限期拆除通知书刚下发不出几日,被拆迁人房屋随即被强拆或是偷拆等。
从违建的认定到拆除的时间极短,被拆迁人根本来不及应对。
直接后果就是被拆迁人失去了房屋作为筹码,维权举步维艰,拆迁补偿最终大打折扣。
在征地拆迁中,为了达到高效低成本的拆迁目的,行政机关下达的限拆通知数量远超过平时,甚至部分行政机关以此为要挟进而逼拆、强拆。
在这样的前提下,程序上必然会存在极大漏洞。
反馈到实际拆迁中的现象就是对违法建筑认定程序的合法与否。
排除这个问题,更为明显的是作出限拆的主体、限拆日期、限拆文书送达以及文书内容等,在实践中都存在着极大的违法性。
而如果面对的限拆行为有如此多的违法之处,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和补偿自不待言。
被拆迁人想知道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怎么办?房子该怎么拆?还是坚决不拆?
在明律师支招: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该条规定了被拆迁人对限拆通知的救济。
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起诉,能阻止房屋被强拆。
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能认定房屋合法,那么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一部才补偿协商。
这种情况下,能帮助被拆迁人提高拆迁补偿利益。
若是在还没来得及起诉,拆迁方就来强拆,此时被拆迁人要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无论警方是否出警以及出警后有怎样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后期维权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当然,被拆迁人要保留好证据。
国家不允许行政机关进行强行拆迁,但是特殊情况,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行拆迁。法律规定现在强拆是否是属于合法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其他的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之下,就擅自的拆除他人的房屋是属于非法的。如果遇到了强拆违法可以和对方友好的协商告知对方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的,或者是投诉举报以及诉讼解决。强拆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强拆违法。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行政机关不能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合法的房子是否可以强制拆除,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可以强拆;
(2)如果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则不可以强制拆迁。在对房屋依法强拆时,需要先根据拆迁补偿标准发放补偿,然后才可以进行拆除。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具体如下:
1、货币补偿,对被购买方的一次性现金补偿可以用于自我控制。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建筑成本价补偿加土地补偿;
2、房屋成新,建设单位应当安置宅基地,进行搬迁安置。另外,根据房屋折旧率和重建成本价,对房屋重建征收对象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
3、产权调换,地方政府重新建设房屋,并提供给被征地者的最低补偿标准是同一地点的拆一修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政府可以强制性拆房屋。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经过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可以依法强行拆迁房屋。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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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到年限了拆除是有赔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另有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主要经过以下程序:1、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2、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3、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人员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措施。二、房屋强拆程序是: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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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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