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55000 44000 55000 44000。青苗补偿费按 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55000 44000 55000 44000。青苗补偿费按 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一般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会对补偿数额、安置标准等进行详细规定。其标准颁布的职能,则由各地政府执行。各市镇行政区所划定的范围内,有土地类型、土地数量、土地等级、经济生活水平因素之别,所以由各地政府具体颁布,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及实施条件。以下则列举了湖南省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关条例。由为您整理。
湖南省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邵阳段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1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4〕40号)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市政发〔2014〕5号)、《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3〕36号)、市政发〔20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和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怀邵衡铁路沿线各县根据本地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一)征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基础,经批准确定的建设永久性用地及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实施征补。“三改”用地和边角余地纳入用地范围,但只补不征。
(二)拆迁范围。红线范围内及压(跨)占红线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外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施工安全等影响需拆迁的房屋。
第三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主体
市人民政府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市辖三区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按照包干原则、补偿标准和各项经费,分别打包给三区人民政府,由三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铁路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以及征地拆迁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审核。
市房产局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三区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资金按省市包干协议拨付至三区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征拆资金专户储存、调剂使用。
第四条 征收方式
(一)土地征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红线和批准的设计变更资料,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采用仪器丈量,另增加2%误差系数,确认征地面积。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土地类别,按照湘政发〔2012〕46号和市政发〔2014〕5号文件计算土地补偿和青苗补偿。
(二)房屋征收与拆迁。市辖三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内房屋征收实行“安置房安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外的实行“分散迁建安置”,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相对集中迁建安置。
第五条 安置办法
(一)安置房安置
市辖三区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发〔2013〕2号文件附表三(征收房屋纯安置房安置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1)按照被征收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安排安置房。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m2的,按人均50m2安置。
(2)安置房购买价格。被征收人应安置的安置房面积以及超出应安置面积20%以内的安置房面积,选择小高层(17层电梯房)安置的,安置房一至六层和顶层按照1300元/
m2购买,六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20元/m2;选择多层(6层住房1层杂房)安置的,购房价格第六层为1150元/m2,第一、第五层为1200元/m2,第二、三、四层为1300元/m2;因选择最小户型仍超出20%以上的安置房面积,按市场价购买(不低于2100元/m2),杂房为600元/m2。
(3)按照被征收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安排安置房,拆迁户已选购安置房后剩余的安置面积,不够选择一套最小户型的,其指标由区指挥部按800元/
m2价格进行回购。
(4)安置地点。安置房地点按照城市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安排。按建筑面积60m2、90m2、120m2、140m2左右(均含公摊面积)四种户型设计,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公布设计图为准,区指挥部负责安置地选址和详规设计。
被征收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合法房屋的,征收人只对其中一处房屋进行纯安置房安置,对其余房屋征收,依据市政发〔2013〕2号文件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只支付房屋补偿费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5)选房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同一时间签订征收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后被征收人未按征收协议如期腾空交付房屋(以验收为准)的,其原选住房由征收人收回供其他房屋被征收人备选。
(6)办证费用,征收合法房屋两证齐全的,等面积部分由项目业主支付,超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承担,征收合法房屋只有国土证的,办理国土证的等面积部分由项目业主支付,超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承担,办理房产证由被征收人承担。项目业主在交付安置房后两年时间内为安置户办理好以上证件。
(7)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市政发〔2013〕2号文件附表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迁建安置
(1)集中迁建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外,有条件的乡、村可组织集中迁建安置,安置房户型一般为90m2、120m2、150m2三种(征求拆迁人意见确定),由区、乡指挥部组织迁建安置地的选址、场地平整、基础正负零、统一办理用地手续;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场地平整并将宅基地分配到户后,由拆迁户按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建设。原则上做到有水、有电,没有自来水的地方要另找水源,解决用水问题。
(2)分散迁建安置。其安置地由房屋被征收人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自行选址、自行建设,安置地基础按正房底层建筑占地面积450元/m2给予补助(包括土地平整、基础、水电路等费用)。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
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湘政办明电〔2014〕152号文件确定的征地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包含青苗补偿费等,其标准为市辖三区为4.8万元/亩,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所在区域的片区价和土地类别及修正系数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二)房屋拆迁补偿
以市政发〔2013〕2号文件为补偿依据。
第七条 征收操作方式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15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复函》(国土资厅函〔2014〕569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40号)文件精神,确保群众利益,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二)房屋征收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阳光操作模式。
(1)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将所有应征收房屋的位置、面积、建造时间、办证情况、家庭人数予以张榜公布。二榜,将所有应征收房屋的评估房屋类别、结构等级、补偿价格、人口补偿金额、房屋室内装修补偿金额、补偿总金额、安置情况予以张榜公布。对前两榜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信息,进行甄别、核实、修正,将修正信息予以公开。三榜,公布本项目拆迁户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和安置房面积结果。一、二榜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实行“两级审核”。第二榜公布前,由国土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后公布第二榜。第二榜公示期满后,将第二榜内容以及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信息,呈报区怀邵衡铁路协调指挥部,再由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二级审核,同时确定房屋征拆正式签约启动时间。
(3)征收工作流程。房屋合法性验证→察看附属物及装饰和增减系数项目→告知评估报告结果→核实面积→计算补偿金额→复核→签订征收安置协议→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不含奖励经费)→腾房验收→拆除房屋→支付各项奖励经费。
(4)实行全程监督。成立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监督小组,由县、区纪检监察、法院、审计、街道、社区干部以及房屋被征收户代表组成。按照“公示一批、确认一批、结算一批”的原则,对征拆程序和房屋被征收户资料进行监督。一、二榜分别在街道、社区(村)公示,三榜在《邵阳日报》等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区怀邵衡铁路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第八条 实行安置房安置的,由区指挥部扣留的购房款,用于购买安置地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和建设安置房。不再支付利息给被征收拆迁人。
第九条 由于怀邵衡铁路属国家重点线性工程,时间紧,无法实行安置先行,只能先落实好安置地。确定基本户型和面积,供安置户选择。
第十条 依据湘政明电〔2014〕152号文规定,本项目拆迁房屋不实行货币安置。
第十一条 合法建筑签约期限及奖励
三区指挥部正式启动房屋征收签约之日起20日内为奖励期限,分二个阶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第1日至1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300元/m2;第二阶段(第11日至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100元/m2;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已搬家腾地的,按一证一户再给予拆迁户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安排
怀邵衡铁路省人民政府给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为征地拆迁总额的3%,市指挥部占0.5%,县、区指挥部和市国土资源局为2.5%。市指挥部工作经费全部由市财政负责。专业技术单位服务费列入征地拆迁成本。
各部门、乡(镇)、村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市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统一按征地拆迁补偿款总额的6%提取拨付给区铁路指挥部统筹安排,专款用于区、乡(镇)、村、国土分局和相关部门从事铁路征拆工作经费。市里其他文件规定的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标准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资料整理归档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区指挥部应按月填报征地拆迁进度报表,个案资料整理上报,及时填报所需征地拆迁资金申请单,征地拆迁完成后,必须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上报市指挥部、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以房屋被征收人的名义开设专户储存。
第十五条 房屋被征收人不能与征收单位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主体单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三区铁路红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严格按照市政发〔2013〕36号文件规定处理。沿线各县铁路红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按本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上面所述为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对于邵阳市当地的人民群众所关注的拆迁补偿问题,邵阳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标准中给出了可实施的规范,以及相应的实施条件,其中囊括了从大的原则到小的具体措施,相信这个标准能够保障邵阳市百姓们的利益,合法权益的维护,有赖于当地政府的有力的措施制定及完善的执行力。
邵东农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按邵东县Ⅰ区补偿标准:
1.水田,48000元每亩。
2.旱地,38400元每亩。
3.园地,8400元每亩。
4.林地,28800元每亩。
5.其他农用地,48000元每亩。
6.建设用地,48000元每亩。
7.未利用地,24000元每亩。
二、按邵东县Ⅲ区补偿标准:
1水田,38000元每亩。
2.旱地,30400元每亩。
3.园地,30400元每亩。
4.林地,22800元/每亩。
5.其他农用地,38000元/每亩。
6.建设用地,38000元/每亩。
7.未利用地,19000元/每亩。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东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一、道路拓宽怎样赔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青海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青海征地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宿城区为每亩1400元,宿豫、沭阳、泗洪、泗阳四县为每亩1200元。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邵东农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按邵东县Ⅰ区补偿标准:
1.水田,48000元每亩。
2.旱地,38400元每亩。
3.园地,8400元每亩。
4.林地,28800元每亩。
5.其他农用地,48000元每亩。
6.建设用地,48000元每亩。
7.未利用地,24000元每亩。
二、按邵东县Ⅲ区补偿标准:
1水田,38000元每亩。
2.旱地,30400元每亩。
3.园地,30400元每亩。
4.林地,22800元/每亩。
5.其他农用地,38000元/每亩。
6.建设用地,38000元/每亩。
7.未利用地,19000元/每亩。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东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湖南省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邵阳段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1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4〕40号)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市政发〔2014〕5号)、《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3〕36号)、市政发〔20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和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怀邵衡铁路沿线各县根据本地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一、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商业用地的房地产: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2、工业用地的房地产:
①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
②土地参照土地区位等级和基准地价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③房屋确权为生产、办公用房的,有证房产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批准建造的正式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未经批准建造的非生产用房不予补偿。
房屋确权为商业用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区位、商业氛围和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按比例置换方式
根据房屋类别分别确定置换标准。
1、商业用房
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相应补偿系数确定应置换面积。即应置换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1)补偿系数的确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坐落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确定,补偿系数为1至1.3倍。
(2)安置方式:根据安置用房的不同区位、层次和店面宽度评估确定不同区位的实际价格,对实际价格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平均价格,计算安置用房实际价格与平均价格的差额,结算差价。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安置用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的70%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退款;不计算层次调价。
2、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①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安置用房。
②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000元结算,多退少补。
二、临时安置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建设用地:3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6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最新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评估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一)1984年1月5日以后建设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二)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少批多建的部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调换。除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十六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具体办法按《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门面房屋,门面进深在10m以内(含10m)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构算差价;门面进深在10-12m(含12m)的部分,按门面评估价的70%结算;12-14m(含14m)的部分,按门面评估价的50%结算;14m以上的部分,按门面评估价的30%结算。第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带有福利性质的实行限价租赁的国家公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实行产权调换的门面及非住宅等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本细则附表二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第十九条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偿出售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拆迁人方可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第二十条拆迁国家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之一办理:(一)由拆迁人购买的所需拆除的国家直管公房房屋产权,承租人可再按以下标准购买安置房产权:与原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新房评估价70%购买;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购买。承租人购买国家直管公房产权的按本细则的第十八条的第一款补偿。(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往区位差的地段的承租房屋,可在原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15%的安置面积,增加的面积视同等面积对待,并按新址重新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三)对于应该安置而不要求安置的承租人,拆迁人按原拆除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第二十一条拆迁整体搬迁的国有、集体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按规划要求异地选址重建三种拆迁方式,并由拆迁当事人双方按房地产综合评估价结算。第二十二条对住宅面积过小(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面积合并计算),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或公房租赁户,实行保障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50m2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50m2以上的部分,按评估单价结算。第二十三条拆除按照私房落实政策精神应当落实的房屋,由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当事人对私房落实政策处理决定不服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四条拆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设备的所有权人;拆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人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迁装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迁移的收费标准补偿给被拆迁人。第二十六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公共绿地及其种植的树木花卉、苗木等,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转让手续。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和转学等手续。第二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属一次性安置的,拆迁人必须提供合法产权手续和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属过渡安置的,应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和建筑面积。安置房设计面积因规划等原因超过或少于原协议面积5%以上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协商处理。第三十条房屋室内外普通装饰装修已在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评定中进行综合考虑,不再予以补偿;房屋高标准装饰装修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定,按评估现值进行补偿。房屋高标准装饰装修标准见附表一。第三十一条拆迁人按住宅3元/m2、非住宅4元/m2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生产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住宅、非住宅的搬迁、生产设备的迁安,也可由拆迁人负责搬迁或安装。属一次性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二条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2元/m2月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安置了被拆迁人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从拆迁公告范围整体拆迁完毕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的大型工程,过渡期限可延长6个月。第三十三条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自行安置周转房,延长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的3倍支付。(二)由拆迁人安置周转房,延长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1年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的2倍支付。第三十四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具体标准按本细则附表三执行。拆除整体搬迁的国有、集体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生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交纳劳动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付给产权人停产停业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交付使用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标准的2倍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拆除旧房时,事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与承担拆除旧房施工建筑企业签订的旧房拆除委托协议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接受拆除旧房的安全监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处罚的,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八条县(市)房屋搬家费、过渡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由县(市)自行制定。
法律主观:一、拆迁补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被拆迁人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标准选择实行房屋补偿的,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补偿依据商品房价新条例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将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0%%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新条例中规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律客观:最新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评估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一)1984年1月5日以后建设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二)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少批多建的部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调换。除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十六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具体办法按《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门面房屋,门面进深在10m以内(含10m)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构算差价;门面进深在10-12m(含12m)的部分,按门面评估价的70%结算;12-14m(含14m)的部分,按门面评估价的50%结算;14m以上的部分,按门面评估价的30%结算。第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带有福利性质的实行限价租赁的国家公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实行产权调换的门面及非住宅等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本细则附表二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第十九条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偿出售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拆迁人方可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第二十条拆迁国家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之一办理:(一)由拆迁人购买的所需拆除的国家直管公房房屋产权,承租人可再按以下标准购买安置房产权:与原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新房评估价70%购买;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购买。承租人购买国家直管公房产权的按本细则的第十八条的第一款补偿。(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往区位差的地段的承租房屋,可在原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15%的安置面积,增加的面积视同等面积对待,并按新址重新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三)对于应该安置而不要求安置的承租人,拆迁人按原拆除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第二十一条拆迁整体搬迁的国有、集体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按规划要求异地选址重建三种拆迁方式,并由拆迁当事人双方按房地产综合评估价结算。第二十二条对住宅面积过小(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面积合并计算),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或公房租赁户,实行保障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50m2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50m2以上的部分,按评估单价结算。第二十三条拆除按照私房落实政策精神应当落实的房屋,由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当事人对私房落实政策处理决定不服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四条拆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设备的所有权人;拆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人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迁装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迁移的收费标准补偿给被拆迁人。第二十六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公共绿地及其种植的树木花卉、苗木等,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转让手续。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和转学等手续。第二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属一次性安置的,拆迁人必须提供合法产权手续和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属过渡安置的,应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和建筑面积。安置房设计面积因规划等原因超过或少于原协议面积5%以上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协商处理。第三十条房屋室内外普通装饰装修已在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评定中进行综合考虑,不再予以补偿;房屋高标准装饰装修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定,按评估现值进行补偿。房屋高标准装饰装修标准见附表一。第三十一条拆迁人按住宅3元/m2、非住宅4元/m2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生产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住宅、非住宅的搬迁、生产设备的迁安,也可由拆迁人负责搬迁或安装。属一次性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二条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2元/m2月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安置了被拆迁人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从拆迁公告范围整体拆迁完毕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的大型工程,过渡期限可延长6个月。第三十三条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自行安置周转房,延长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的3倍支付。(二)由拆迁人安置周转房,延长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1年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的2倍支付。第三十四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具体标准按本细则附表三执行。拆除整体搬迁的国有、集体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生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交纳劳动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付给产权人停产停业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交付使用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标准的2倍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拆除旧房时,事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与承担拆除旧房施工建筑企业签订的旧房拆除委托协议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接受拆除旧房的安全监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处罚的,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八条县(市)房屋搬家费、过渡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由县(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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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