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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宜秀区拆迁补偿规定2025,安庆市2023年拆迁范围: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3 05: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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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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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安庆宜秀区拆迁补偿规定2025,安庆最新拆迁消息快看看有没有你家

    01
    市民咨询:宜秀区机场西北片区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四至范围是多少,涉及拆迁多少户?
    宜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宜秀区机场西北片区环境整治项目位于大龙山镇桃元社区境内,四至范围是东至机场路,西至桃元路,北至外环北路,南至规划支路,项目一期涉及拆迁48户。
          02
    市民咨询:安庆市新木村市场地块,规划建设高端家居产业园,怎么四年了一点都没有启动?
    宜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
          1、经了解,截止目前, 尚未收到关于桃元社区任闸组拆迁的相关通知及文件,如有消息,大龙山镇和桃元社区将第一时间公示告知。
          2、 高端家居产业园涉及大龙山镇700亩地块,目前正在办理规划报批等相关手续。下一步,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入驻。
          03
    市民咨询:我和父母是宜秀区杨桥镇村民,早前在村里有一块宅基地,当时因本村其他村民宅基地不够使用,我家暂时无住房需求,因此将宅基地转让给其他村民使用。现在我们家户口仍在农村,但没有宅基地,请问,若未来有拆迁安排,像我们家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以户口参与拆迁还迁?
    宜秀区杨桥镇人民政府回复:
          目前,杨桥镇暂未涉及房屋拆迁任务。您咨询房屋拆迁安置政策问题,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您在杨桥镇没有房屋,无法享受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04
    市民咨询:老峰镇山湖村和平苑4期何时建设?
    经开区管委会回复:和平苑四期为还建房安置,目前正在规划设计建筑方案阶段, 预计于2023年上半年完成招投标,力争尽快启动建设。

    二、安庆市2023年拆迁范围

    法律主观:(1)被 征地 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 拆迁 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 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 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以上是安庆市 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客观: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第九条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第十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第十一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二)征收林地的,按该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三)征收果、茶、桑等园地的,按该园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曾收获的,按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四)征收鱼塘、藕塘、苇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三)征收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四)征收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六条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对产权调换补偿安置面积,可按该户常住人口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拆迁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第十八条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结算差价。第十九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第二十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经合法批准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面积;已合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给予每户搬家费300元。过渡费按18个月计算,具体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制定。拆迁非住宅房屋,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一)需要搬迁设备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二)因拆迁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四)其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三条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拆除经依法批准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三、安庆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安庆市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根据方案,2021年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为新开工7327套(市本级2000套),基本建成10593套(市本级3489套)。力争6月底,完成新开工目标任务的60%, 10月底,完成新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的100%,确保年底前实现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任务。今年棚户区改造重点将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重点安排改造现有50户以上集中成片棚户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安庆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为了实施成片开发类建设需要,土地征收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山口乡百子山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8.8392公顷,其中农用地11.0807公顷 (耕地7.2927公顷)、建设用地0.5901公顷、未利用地7.1684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为了实施成片开发类建设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山口乡百子山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8.8392公顷,其中农用地11.0807公顷 (耕地7.2927公顷)、建设用地0.5901公顷、未利用地7.1684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安庆2022年棚户改造范围

    2022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可以具体咨询当地的规划管理部门。安徽省安庆市棚户区改造要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对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要重点安排改造现有50户以上集中成片棚户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做到“六个严禁”。各地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和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货币化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地区,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支持棚改安置住房建设。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区,可继续稳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对于配建安置的,要及时依法合规做好相关地块选址、土地出让等工作,督促开发企业早开工,保质完工,同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被征迁人进行选房购房,避免哄抢等现象发生。对于实物安置项目,要优先考虑就近安置;采取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同时,要加快项目开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被征迁户及时分配入住。安徽省安庆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征收、补偿、安置、分配全过程要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确保公平正义,切实维护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一、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以下事项:1、出卖人是否有售房资格,是否是有权处分人;2、确认该交易房屋的位置、使用年限、面积、质量等信息;3、合同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拆迁安置房的过户流程有:1、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写明双方的约定;2、携带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等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3、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过户,并交纳相关费用;4、双方当事人一定到场签字,完成过户。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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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陶国君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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