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拆迁补偿所得税管理规定2025,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有什么规定吗,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实有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和解析: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搬迁收入的扣除与计税: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实有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和解析: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搬迁收入的扣除与计税: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在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后,其余额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搬迁收入中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可以扣除,不纳入计税范围,但扣除后的余额则需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异地重建的税收处理:如果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在异地重建后恢复了原有或转换了新的生产经营业务,那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支出(如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同样需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税种及免税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如上所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在扣除特定费用后,余额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搬迁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目前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拆迁补偿款一般不再涉及增值税的缴纳。
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拆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且房地产被政府依法收回,那么这部分收入可能免征土地增值税。但请注意,这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分开的,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缴。
总结来说,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按规定进行处理,扣除特定费用后的余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相应税款。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关注其他相关税种的规定及免税政策。
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 所得税处理的应当是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因企业自身原因而进行的搬迁不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处置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资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取得实物补偿的,以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自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应将已实际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因同一搬迁行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应一次 性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项:购建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支出、其它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安置职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从中扣除。企业按照规定将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报废的损失,或安置职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不得重复计入扣除。搬迁企业应自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搬迁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进行招、拍、挂的文件,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购买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计划或立项报告等的收支预算,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要将重置 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法律分析:公司企业拆迁补助款的企业所得税,拆迁补助并非营业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处理。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除了涉及企业所得税外,还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3个税种。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法律主观: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即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该企业的搬迁协议签订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之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应确认搬迁所得4400万元(5000-600),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4400×25%)。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该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 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 纳税 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实际征管中对“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要”难以准确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一步作出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该企业因市政规划实施的整体搬迁如符合财税〔2006〕2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应免征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该免税待遇时,还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免税审批手续。企业需要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搬迁的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才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营业税及其附加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律主观:一、企业拆迁补偿税收政策与企业 拆迁补偿 款中有联系的税种主要包括三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其中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也不收。此外不同的征收可能会免除部分税种。例如: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是商业征收,则不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二、公司拆迁应该如何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三、拆迁期间还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吗不可以。因为拆迁就代表着该不动产灭失,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的规定是不能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也不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并且是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者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两种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有:(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企业的搬迁收入还包括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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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政策性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所得税处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蒋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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