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拆迁补偿规定2025,兰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律主观: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第二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迁经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修建的临时占道经营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可由拆迁人按不超过12个月的歇业补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第二十八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市政公用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成新、环境、朝向、设施等因素评估。拆迁非住宅房屋,按前款规定的评估价给予补偿。拆除住宅房屋,在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基础上上浮20%补偿。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载明的住宅建筑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一条被拆迁的房屋和产权调换的现房、期房的价格,均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由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第三十二条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第三十三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筑项目的性质,实行就地、就近或易地返还。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就近返还。被拆迁房屋易地返还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住宅房屋在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5%,非住宅房屋在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予以产权调换。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的,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歇业补助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经营补助。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另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一)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被拆迁人,70%给承租人;(二)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按前项货币补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等价值的房屋用于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拆迁人,由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拆迁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参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三十八条拆迁租赁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拆迁人,60%给承租人。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按前款货币补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等价值的房屋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拆迁人,由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拆迁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产权、使用权有纠纷或暂时无法确定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四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予以补偿。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拆迁。第四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过渡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再支付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过渡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过渡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对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补助费。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发给歇业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歇业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歇业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分配。第四十三条用期房产权调换的,一般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周转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屋。拆迁住宅房屋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增发过渡补助费。逾期过渡12个月以内,自逾期之月起,在规定过渡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逾期过渡12个月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过渡的,自逾期过渡之月起,按规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助。第四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通讯、有线电视、燃气设备等发生移机、初装费用的,由拆迁人按实际费用支付。拆迁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通讯、燃气、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实际费用支付。第四十五条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律师分析: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官网上面提供了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综合信息平台、商品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保障资格申请、物业管理系统、市住建局双随机系统等多项服务。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综合开发规划、房屋拆迁安置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市民可以在其官网上查询房产信息等相关业务。
拓展内容:
如何在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房屋信息?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官网提供了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综合信息平台、商品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房屋租赁服务平台等多项服务,市民可以在相关平台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所有者对房屋进行分割、合并以及改变用途、结构的,应当依法申请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处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手续。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登记。
对于兰州市各区、市房管局地址、电话的内容
1、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管理处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兰州房地产大厦1424室
电话:4607333---8253/4607685
2、兰州市城关区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268号
电话:8519965
3、兰州市七里河区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
电话:2662189/2660281
4、兰州市西固区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00号
电话:7532958
5、兰州市安宁区房改办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00号
电话:7679346
6、兰州市红古区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红古区中和路13号
电话:0931-6211253
7、兰州市西固区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202号
电话:0931-73604628、兰州市榆中县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榆中县栖云南路4号
电话:0931-52237309、兰州市永登县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永登县解放路232号华悦大厦5/10层
电话:0931-8551641
法律分析:皋兰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皋兰县北辰路附近
兰州市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462号
兰州市红古区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红古区平安路1084附近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安宁房管所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文化巷1号
电话:0931-7756247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36号
电话:0931-4607333
兰州市七里河区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
电话:0931-2660281
城关区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104号安居小区院内
电话:0931-8512787
永登县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永登县解放路232号华悦大厦5/10层
律师解答: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官网上面提供了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综合信息平台、商品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保障资格申请、物业管理系统、市住建局双随机系统等多项服务。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综合开发规划、房屋拆迁安置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所有者对房屋进行分割、合并以及改变用途、结构的,应当依法申请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处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手续。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登记。
通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
法律分析
通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3、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4、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5、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6、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7、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所需材料清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申请人代表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等文件。
2. 土地权属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土地权属证明,证明土地权属归申请人所有。
3. 房屋权属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证明房屋权属归申请人所有。
4. 设计图纸:申请人需要提供房屋的设计图纸,证明房屋符合国家建筑规范。
5. 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需要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房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规划的要求。
6. 施工许可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证明房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的要求。
7. 资金来源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证明申请人资金来源合法、充足。
8.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房屋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所在地区等因素,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房屋登记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或者重新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t第四十二条\\t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六十三条\\t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t第十二条\\t经审查,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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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土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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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官网网址
●甘肃省兰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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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仪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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