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25,宅基地超过多少收钱,宅基地超出部分的收费标准因地区而异,具体取决于当地的政策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宅基地超出部分收费情况:一、阶梯式收费超出20平方米以下,一般不收取费用。超出20-70平方米,按每年3元/平
宅基地超出部分的收费标准因地区而异,具体取决于当地的政策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宅基地超出部分收费情况:
一、阶梯式收费
超出20平方米以下,一般不收取费用。
超出20-70平方米,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费用。
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
二、其他地区的收费方式
在江西余江,超出1-50平米部分,按10元/平方米收费;超出51-100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收费;超过1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标准提高50元/平方米。
请注意,这些标准并非全国统一,而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因此,如果您想了解具体的宅基地超出部分收费标准,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或相关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是不予审批通过的,需要重新调整面积。如果是在土地确权以前已经建房的情况,需按照上述标准交一定的费用,有偿使用超出部分的面积。而对于总面积严重超标的宅基地,相关部门可能会对多出的部分予以回收处理。
总的来说,宅基地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当地的土地管理法规,避免违规使用土地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我们都知道,农村宅基地属于一个村的全体村民。是很多人的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想要拥有一定的农村宅基地,就必须经过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以及分配。农村宅基地的出现帮助了村民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那么村民们最关心的问题农村宅基地要不要钱?
一、农村宅基地要不要钱
1、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全体村民---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非配并且是无偿的。宅基地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本集体经济成员解决居住问题。首先,你必须是本村村民,如果你的户籍在本村就符合该项条件。其次,你应该是结婚无住房。宅基地是按户来提供。按照你所述,你在结婚时可以申请宅基地。应该没有什么费用,除非地方有规定收取点什么手续费之类。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家庭住房紧张,都可以申请宅基地,无偿获得,原则上是一户一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时候只需缴纳手续费即可,不像你们那边每平米400元,这可能是你们办理此项业务的人私自收取的,不合法律规定;你大学毕业后虽然把户口转回了村了,但你的户口现在是集体户口,村里不会给你分配土地,你也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因此你不能申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进行流转。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富裕起来的农民纷纷进城买房,成为城市居民。他们留在农村的宅基地长期闲置,从而导致了大量“空心村”的出现。虽然目前宅基地流转起来还比较困难,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但今年国家出台了一些新政策,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未来或可以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流转。
农村宅基地理论上说是不需要钱的。因为农村宅基地是政府审批给村委会的。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全体村民的,村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流程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要按照我国规定的流程去一步一步申请。因为村民也属于经济组织的一员,所以才有这个权利。
法律分析:农村的宅基地价格要根据本地黑市场行情确定,不能买卖所以没有市场价格,所以宅基地的补偿价格只能有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受当地经济水平影响。一般价格为3000左右一平。不过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是不允许随意买卖的,因此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可以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来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费、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乡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准则收取。(一)“一户一宅”超限定面积部分,按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对超出限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限定面积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计量;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计量;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计量。依此类推,超出限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准则提高3元平方米。(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三)通过继承方式在乡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0元平方米准则收取。补充:1、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居民需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面积标准。2、农村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档次标准,是根据人数进行确认的。一户2-3人其建房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75平,一户4-5人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一户6人及以上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这样一进行折算,那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在20-35平左右,但人数若是增多,其人均面积就会减少。3、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据悉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在山区利用荒山或者是荒坡进行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其人均宅基地面积相应的也会提高一点。4、若是实施旧村改造,移民下山等工作,其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以上的家庭,可以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那么其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也说有所提高。5、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北京近郊区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区域不得超过0.3亩;湖南地区城市和县城近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湖区和平原不得超过200平,山地丘陵地区不得超过230平,河北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233平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律分析:农村的宅基地价格要根据本地黑市场行情确定,不能买卖所以没有市场价格,所以宅基地的补偿价格只能有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受当地经济水平影响。一般价格为3000左右一平。不过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是不允许随意买卖的,因此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可以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来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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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晓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