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湘阴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法律主观:农村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农村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湘阴临湖拥江、靠岳邻长,是长株潭“两型社会”滨湖示范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核心地带、岳阳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的重要板块,是岳阳对接长株潭的“桥头堡”、长株潭沿江北上融入长江经济带的“大码头”,区位优势凸显,发展机遇叠加。“十三五”期间,紧紧围绕岳阳市“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发展战略,继续坚持“对接长株潭、借力环湖区,冲刺省十强,争当排头兵”发展目标,把湘阴建成“五地三宜,湖南经济强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湘阴县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也是湘阴县经济社会发展快、城乡面貌变化大、人民群众受惠多的五年。五年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和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的复杂局面,县委、县政府带领全县人民,坚持“对接长株潭、借力环湖区,进军省十强、争当排头兵”的发展目标,坚持以项目聚集能量,以改革释放红利,以创新推动发展,抢抓机遇,攻坚克难,拼搏奋进,较好地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全县经济社会呈现出“发展提速、效益提升、民生改善、大局稳定”的良好态势。
因地方、地段不同,标准也有所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拆迁办。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他合法依据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被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分户评估,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将安置情况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差价。换房屋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镇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因拆迁造成的相邻房屋、道路、绿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毁损、残缺的,应当无偿修复或货币补偿。
新补偿标准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以上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湖南省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三部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而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湘阴临湖拥江、靠岳邻长,是长株潭“两型社会”滨湖示范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核心地带、岳阳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的重要板块,是岳阳对接长株潭的“桥头堡”、长株潭沿江北上融入长江经济带的“大码头”,区位优势凸显,发展机遇叠加。“十三五”期间,紧紧围绕岳阳市“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发展战略,继续坚持“对接长株潭、借力环湖区,冲刺省十强,争当排头兵”发展目标,把湘阴建成“五地三宜,湖南经济强县”。
法律依据:
《湘阴县十三五规划纲要》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也是湘阴县经济社会发展快、城乡面貌变化大、人民群众受惠多的五年。五年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和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的复杂局面,县委、县政府带领全县人民,坚持“对接长株潭、借力环湖区,进军省十强、争当排头兵”的发展目标,坚持以项目聚集能量,以改革释放红利,以创新推动发展,抢抓机遇,攻坚克难,拼搏奋进,较好地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全县经济社会呈现出“发展提速、效益提升、民生改善、大局稳定”的良好态势。
法律分析:(一)农用地
枞阳镇:414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
助费27000元/亩;
其他地区:3696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1760元/亩,安置补助费25200元/亩。
(二)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枞阳镇:207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7200元/亩,安置补助费13500元/亩;
其他地区:1848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6720元/亩,安置补助费11760元/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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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罗轩佳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