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规定拆迁补偿承租房2025,民法典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怎么样分配,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承租人的身份、同住人的权益以及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一、公房承租人的身份与权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承租人的身份、同住人的权益以及拆迁补偿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公房承租人的身份与权益
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所有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享有公房使用权的人。在公房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二、承租人去世后的拆迁补偿款分配
承租人生前无遗嘱的情况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生前未留下遗嘱明确指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式,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拆迁补偿款通常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拆迁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在分配拆迁补偿款时,应遵循平等原则,确保每位法定继承人都能获得应得的份额。
(2)如果承租人生前有共同居住人,且共同居住人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那么这些共同居住人也有权参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协商确定。
承租人生前有遗嘱的情况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生前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指定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式,那么应尊重并执行遗嘱中的相关条款。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按照遗嘱内容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在处理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分配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并核实承租人的家庭情况和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拆迁补偿款能够准确无误地分配给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如果承租人生前有共同居住人,应充分考虑其居住权益和实际需求,在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款分配方式时予以合理照顾。
在处理拆迁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如遇到争议或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补偿款由所有继承人享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补偿款由所有继承人享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补偿款由所有继承人享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公房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当平均分割。
公房拆迁承租人能获得补偿吗
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稍有区别。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没有进行变更,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分配应视情况而定。若该公租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达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补偿款项应作为该承租人的遗产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承租人死亡后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此时应该保护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他们应共同得到拆迁补偿。
公房承租人死亡多年后拆迁纠纷怎么办
可按照遗产继承处理。向政府请求赔偿的权利可以由公房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代为行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父母去世后_拆迁补偿款如何领取
父母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如何领取?需要根据拆迁补偿款是全部属于父母所有还是属于父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区分确定。如果父母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全部属于父母所有,那么父母去世后,相应补偿款属于父母的继承人所有,依法由父母的继承人共同去领取或者一致同意委托某一人代为领取。 如果拆迁补偿款属于父母与其他家庭共同共有,则需要由父母的继承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去领取或者一致同意委托某一人去领取、。领取后再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则需要起诉分家析产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此规定并不明确,也很容易引起争议。有人认为应补偿给实际占有人,但本人认为作为遗产处理比较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和前述规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有法律依据。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遇到拆迁补偿事件,补偿款应该归继续承租人所有,不是遗产。
一、公房承租人死亡多年后拆迁纠纷怎么办
公房承租人死亡多年后拆迁纠纷时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有些当事人认为根据户口确定,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二、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有哪几种情况
第一、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二、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1、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2、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4、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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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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