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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征地拆迁企业补偿咋规定2025,国有企业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上执行哪些?: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4-10 00:21:0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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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征地拆迁企业补偿咋规定2025,国有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企业征地应当依照土地原用途及时足额的支付补偿,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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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深圳市征地拆迁企业补偿咋规定2025,国有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企业征地应当依照土地原用途及时足额的支付补偿,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国有企业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上执行哪些?

    房屋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包括耕地,那么还应有: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政府拆迁企业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对企业地上物损失的补偿,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2、对于企业因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3、拆迁补偿费用,搬迁的费用和物资的运输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国有企业对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

    房屋和耕地征收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停产损失等费用,被拆迁人还可获得搬家、设备迁移、临时安置补助费。耕地征收还应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根据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法律分析

    房屋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包括耕地,那么还应有: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拓展延伸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与实施现状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与实施现状是一个涉及国有企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被征地人的权益受损。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征地拆迁的主体,其利益与被征地人的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国有企业在征地拆迁中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理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然而,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统一、不到位的问题,导致被征地人权益受损。同时,国有企业与被征地人的利益存在矛盾。因此,需要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国有企业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被征地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拆迁过程中企业损失的赔偿标准包括经营性住房、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补偿,非移动设备按折旧或市价计算赔偿,移动设备搬迁安装费补偿,以及其他拆迁损失的必要费用等。

    法律分析

    拆迁过程中企业损失的赔偿标准包括企业经营性住房市场价格补偿,企业经营性住房的补偿对象只能是房屋的产权人。企业为承租人的,只能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自己建造的土地实物的补偿。企业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补偿。企业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补偿对象为土地使用者,补偿依据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非移动设备损失赔偿。赔偿标准按设备使用寿命的折旧或重置市价计算。移动设备搬迁安装费补偿。其他拆迁损失补偿。如实验室、无菌车间、境外机构关闭期间的必要费用等。

    拓展延伸

    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细则是什么?

    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细则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于被政府征用土地用于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等情况下的企业。具体细则包括对被征地企业的产权、土地价值、建筑物及设施评估、拆迁补偿费用计算方法等方面的规定。补偿标准可能涉及土地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办公设备损失费等。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价格、土地性质、企业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企业应根据当地法规和政策了解具体的适用范围和细则,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结语

    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细则和适用范围因地区法规而异。通常适用于政府征用土地用于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的企业。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设备损失费等,根据市场价格、土地性质和企业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企业应遵守当地法规和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拆迁问题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是完全不能杜绝的,对于集体土地的拆迁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补偿措施的,拆迁方是必须要对相关的人进行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企业拆迁。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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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姜安颖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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