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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偿规定2025,泰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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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9 14: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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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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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偿规定2025,泰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发文日期:2012-01-11文号:泰政规〔2012〕8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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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江苏泰州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偿规定2025,泰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发文日期:2012-01-11文号:泰政规〔2012〕8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_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的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特种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及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第四条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应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应按规定给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4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提前搬迁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另每户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项目联动奖励。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房屋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等费用(以下均同)。
          第七条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另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以下奖励:
          (一)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8%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三)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第八条最低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一)仅有被征收房屋一处住房;
          (二)被征收人户口和被征收房屋一致,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市区最低补偿标准。
          经公示确认,符合前款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选择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130000元;也可选择政府指定安置的一套65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政府相关批文结算房价。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标准。

    二、泰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三、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泰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以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市区为1600元/亩,四市为1400元/亩;城市规划区内常年(连续三年以上)蔬菜地平均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900元/亩。

    1、征用耕地(含粮田、蔬菜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6、征用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市区为18000元,四市为13000元。征用养殖水面、果园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一般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算。一年生农作物按全年年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或适当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告之日起,突击抢种抢栽的作物不予补偿。

    (四)附着物补偿费按《泰州市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各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将其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拖延交地。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安置补助费标准,市及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将调整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综上所述,各地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不尽相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可以慢慢协商,以便得到双方都满意的征收补偿方式及数字,在谈拢土地征收补偿后,还需要签订相关的征收协议,这样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才能得到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法律主观: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_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 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全市房屋征收行为进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五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物价、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实施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的经费由委托单位同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审计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以上是对泰州市 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的回答

    法律客观:最新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的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金融机构应配合做好拆迁资金监管工作。拆迁人在未完成《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项目前,不得以非拆迁安置为目的动用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项补偿安置资金。第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向拆迁人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协议或其他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给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补偿安置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得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第五条对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住宅房屋,其经营面积以实际用于经营的自然间计算,经营与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间的,以该自然间一半的面积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第六条拆迁出租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按租赁双方的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补偿款支付给实际投资人或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用地自《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沿用至今的,房屋所有权人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1982年航测图为依据确权。1982年航测图上标有的建(构)筑物,拆迁公告发布时已经翻、改、扩建的,在提供批准手续后予以确权;建(构)筑物已拆除、坍塌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2年以上,仍未修建的,不予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自1982年前沿用至今,但无批准手续,经市、市(县)国土部门调查确认界址清楚、无争议的,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九条被拆迁人对属于共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天井、院落达成分割协议的,按协议确认土地使用权;共用人未达成协议的,按合法房屋产权面积的比例分摊。第十条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房屋所有权人已将房屋转让、赠予他人,但未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如转让人与受让人、赠予人与受赠人无争议的,经房产和国土部门确认后,拆迁人与房屋受让人、受赠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由房产、国土部门依法确权后,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管理、国土部门不能确认产权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权属纠纷,拆迁人按本补充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拆迁。第十一条企业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由现实际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拆迁人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在他处另有住房或不以该房为实际居住地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迁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第十四条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的,等值部分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145号)规定免征契税。第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泰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泰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两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泰州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泰州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泰州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泰州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泰州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泰州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六、2023年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主旨是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同时,被征地农民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结语

    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的原则和具体标准。依法征收土地时,应当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定期调整。同时,被征地农民应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养老等社会保险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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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史思颖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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