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标准苏州相城区,苏州相城区拆迁多少钱一平,苏州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并非固定数额,而是根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总体来说,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下是具体的分析:一、房屋价值补偿
苏州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并非固定数额,而是根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总体来说,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补偿金额会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来确定。
具体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甚至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根据同一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还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这些费用通常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政策来确定,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其他补偿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还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费用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苏州相城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并非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搬迁及临时安置需求等多种因素来综合确定的。因此,要获取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咨询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专业的评估机构。
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的要点:一、货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价和土地所有权补偿价。二、安置面积核定按照房屋面积和人口标准确定,不同情况有不同核定方式。三、农民自建需符合规划要求。
法律分析
一、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三、农民自建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拓展延伸
相城区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解析
相城区作为苏州市的一个重要区域,拥有自己独特的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标准主要包括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安置房分配等方面。在房屋补偿方面,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等因素,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货币补偿则是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评估价值来确定补偿金额。至于安置房分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也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总体而言,相城区的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结语
相城区的拆迁政策与安置标准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分配等方面的支持。房屋补偿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则根据房屋评估价值来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也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这些政策旨在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在过渡期内得到适当的补偿和安置,以便顺利开始新的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住建厅有关工程计价的文件规定,苏州市住建局对2020年度苏州市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重新选取案例进行了测算,现将202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
1钢结构
一等 单层厂房、单层仓储房 1504元/平方米
二等 单层厂房、单层仓储房 1058元/平方米
三等 单层厂房、单层仓储房 754元/平方米
2钢混结构
一等 1 高层写字楼 2562元/平方米
2大型营业楼、综合楼、公共建筑 2392元/平方米
3高层住宅 2176元/平方米
二等 中型营业楼、中型综合楼 1664元/平方米
三等 1小型营业房、综合房、住宅 1537元/平方米
2多层厂房、单层厂房(仓储房) 1472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
一等 多层及低层住宅、营业用房、综合用房 1462元/平方米
二等 多层及低层住宅、营业用房、综合用房 1105元/平方米
三等 1低层住宅、营业用房 902元/平方米
2单层厂房(仓储房) 864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一等 独院西式住宅、上等里弄住宅 1584元/平方米
二等 普通里弄、立帖住宅 1058元/平方米
三等 1立帖或搁料住宅、营业用房 804元/平方米
2 单层厂房(仓储房) 77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一等 搁料房屋(冷摊瓦)、板房、钢架屋面,有围护 447元/平方米
二等 竹木简易房、简易板房、简易钢架,有围护 287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及本方案规定的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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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市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2021年相城区拆迁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皮安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