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城中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昆明,法律主观:管是宅基地被征收还是遇到拆迁,村民都应该得到合理的安置,坚决不让村民流离失所,所以这一点大家可以放心。而农民朋友们最关心的应该是拆迁补偿的具体数目,请往下面看。 1、草房补偿标
管是宅基地被征收还是遇到拆迁,村民都应该得到合理的安置,坚决不让村民流离失所,所以这一点大家可以放心。而农民朋友们最关心的应该是拆迁补偿的具体数目,请往下面看。 1、草房补偿标准1900元/平方米; 2、砖瓦房补偿标准2400元/平方米;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补偿标准2800元/平方米; 4、楼房(二层以上补偿3300元/平方米;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不愿意实行货币补偿的,政府也会给被拆迁的农民分配一套不错的房子。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两份通知,对主城区城市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通常意义上的“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备受市民关注的拆迁补偿价格有了明确的参考指导价:城市房屋拆迁每平米最高可获6500元补助;“农房” 每平米最高可获3700元补助。
在两份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都明确: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城市低保户这几类拆迁户每户还可享受一次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为:市中心一环以内6500元/平方米;一环至二环之间550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 4500元/平方米;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东边片区3500元/平方米;南边片区4500元/平方米;西边片区4000元/平方米。
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可获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商铺可获60—40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补偿。
另外,鼓励搬迁,对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将给予不同档次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户奖。但对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易地搬迁安置主要包括以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于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即通常意义上的“农房”拆迁补偿方式,政府将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
一、适用范围
本征地补偿方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测算。
二、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统称。本标准只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费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县(市、区)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依法制订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该征地补偿标准不采用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三)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不适用于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偿。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用地参照同一区域相同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补偿费用,征收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征地补偿的,参照同一区域相邻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补偿费用。
(四)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
(五)对于征地区片,直接按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对于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各地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对年产值和补偿倍数进行修正,但修正后的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不得低于本次修订公布的标准。若修正后的补偿倍数确需超过30倍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重点工程、线型工程或跨区域的项目征地,线型工程或跨多个
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区域的项目,统一按此次修订公布后的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不再单独出台针对线性工程及其它重点项目的补偿标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一)调整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新报用地必须严格执行修订后的补偿标准。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各县(市、区、管委会)要结合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对征收土地过程中因执行新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协调,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四)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五)(五)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风险评估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本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昆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安排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9日下午,《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住宅货币补偿最低标准》征求意见会举行。五华、盘龙、官渡、政府和昆明市发改委、国土等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基层村民代表参加并发表意见。经过之前的4轮讨论修改,拟订的货币补偿最低标准,充分考虑了区位、住宅建筑结构等划分,城中村改造中,一环以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框架结构住房补偿补低于3000元/平方米(详见图表)。该标准为房地合一的货币补偿最低标准,不含装修补偿等。目前,一批城中村改造重建项目相继进入到拆置阶段。为规范拆迁行为,在被拆迁人可选择采用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的前提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决定出台就《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对现有城中村改造政策进行补偿和细化。适用该标准所涉及的其他问题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知道意见》执行。该标准根据城中村所处的区域、建筑物结构类型,还分别规定了拆迁补偿的不同最低标准。据悉,最低补偿标准市政府保障群众利益的“保护线”,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要求官渡区今年完成168个城中村改造的前期工作,明年全面启动,三年完成全部城中村拆迁任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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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贺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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