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案件如何起诉征地主管部门,拆迁纠纷案件如何起诉征地主管部门,一、拆迁纠纷案件如何起诉征地主管部门?1、准备好行政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
一、拆迁纠纷案件如何起诉征地主管部门?
1、准备好行政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满足哪些条件法院才会受理拆迁纠纷案件?
(一)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拆迁纠纷案件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拆迁纠纷案件立案后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五、拆迁纠纷案件立案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拆迁纠纷案件起诉征地主管部门的操作流程非常简单,不过,原告需要和拆迁纠纷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原告要向法院陈述清楚拆迁纠纷案件的详细案情并满足其他条件的,法院才能受理拆迁纠纷案。在拆迁纠纷案件中,被告方需要证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一、征地拆迁纠纷属于什么诉讼?
属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行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地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征地拆迁纠纷怎么提起行政诉讼?
1、准备好行政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四、征地拆迁纠纷可委托哪些人提起行政诉讼?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五、征地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后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正因为征地拆迁纠纷属于行政诉讼,所以法院立案之后由被告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根据造成拆迁纠纷的具体原因要提供的证据类型也不一样。发生征地拆迁纠纷以后被拆迁人一定要依法处理,一般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不能阻挠政府部门拆迁。
一、征地拆迁纠纷应该起诉哪个部门?
征地拆迁纠纷应该起诉征地主管部门,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就会立案:
(一)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拆迁纠纷向法院起诉前要收集哪些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三、拆迁纠纷向法院起诉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拆迁纠纷立案后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五、拆迁纠纷立案后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土地征收过程中会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征地主管部门作出的征地决定或者征地补偿政策有争议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先申请行政复议。至于征地拆迁纠纷应该起诉哪个部门的这个问题也非常简单,哪个部门负责拆迁工作就可以起诉哪个部门。
一、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1、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具体如下:(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2)只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拆迁行政部门作出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才是行政案件。2、法律依据:《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按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怎么举证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有:(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有:(1)拆除房屋许可证;(2)房屋拆迁公告;(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3、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处理对策有:1、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2、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3、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4、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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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诉讼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苏煜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