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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26 13:49:1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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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法律分析: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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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具体如下:1、承担责任形式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人数不同:(1)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2)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3、出资方式要求不同:(1)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4、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1)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没有要求;(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5、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同:(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6、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义务)不同:(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财产份额出质不同:(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8、企业税收缴纳要求不同:(1)合伙企业企业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9、利润分配不同:(1)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2)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约定不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10、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1、企业行为依据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1、设立要求不同:(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2)由1到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2、风险承担不同:(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治理结构不同:(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4、份额或股权转让不同:(1)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对内互相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内互相转让,自由转让;5、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不同:(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股东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增资,引入新股东;6、利润分配不同:(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同股同权,按照占有股权的比例相应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联合。7、税务承担不同:(1)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2)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1、设立要求不同:(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2)由1到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2、风险承担不同:(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治理结构不同:(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4、份额或股权转让不同:(1)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对内互相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内互相转让,自由转让;5、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不同:(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股东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增资,引入新股东;6、利润分配不同:(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同股同权,按照占有股权的比例相应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联合。7、税务承担不同:(1)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2)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区别主要是:(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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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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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贺黛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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