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怎么作废,发票丢失怎么作废,法律分析:1、当月发现错误的,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发票,双击,然后点击作废就可以了。2、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开具新发票,注意作废的发票联次要齐全,然后盖上公司统一的发票作废章。3、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废的发票,需
法律分析:1、当月发现错误的,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发票,双击,然后点击作废就可以了。
2、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开具新发票,注意作废的发票联次要齐全,然后盖上公司统一的发票作废章。
3、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废的发票,需要在税控系统中输入发票代码。
4、然后开具红字发票,最后账务处理的时候把收入红冲掉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作废发票弄丢了处理如下:1、当月发现错误的,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发票,点击作废就可以了;2、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开具新发票,注意作废的发票联次要齐全,然后盖上公司统一的发票作废章;3、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废的发票,需要在税控系统中输入发票代码;4、开具红字发票,最后账务处理的时候把收入红冲掉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发票作废时间期限1、普通发票没有作废时间限制,除非其在上面加盖了有限期使用章的,在该期限内开具和使用;2、增值税有作废时间限制,其在开具之后的90天内要认证;3、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发票丢失的处罚是什么1、发票丢失的处罚是根据情况严重程度而定,以下:(1)丢失发票的,根据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购房发票丢失造成的影响是什么购房发票丢失造成的影响,具体如下:1、无法提取公积金如果购房者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购房全款发票、购房合同、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如果是异地提取公积金的话,还需要提交社保个人权益记录一份;2、难办房产证办理房产证也需要提供购房发票;3、办理落户将受阻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和税局都有购房发票的存根,购房者可找开发商或者税局申请补办。申请购房发票补办时,购房者需要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证明资料到开发商复印一份三联证明,之后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补发或委托开发商补办即可。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重新申领。还没有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的,企业需要先尽量去寻回。对于确实不能寻回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凭公安机关报案证明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刊出登记表,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报纸刊出后携带应提交资料递交发票管理窗口,对不按规定保管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发票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4、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6、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法律分析: 1、须将丢失发票的名称、编号、联次在当地报纸上声明作废。 2、凭登报声明和盖有公章的企业情况说明(主要是关于该发票丢失情况的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遗失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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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涵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