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农民享有哪些权利?,拆迁时农民享有哪些权利,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调查结果确认权土地现状及附属物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3、征地、征
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调查结果确认权土地现状及附属物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征地、征地补偿标准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是否同意征地、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进行听证;
4、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5、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6、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7、获得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权利有权按照征地批复及安置补偿标准获得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用及社会保险;
8、拒绝履行政令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9、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0、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相关的征地应及时的进行公告,我国的村民对这类补偿出现异议时,可以向征收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行政抗议。我国的行政机关对这类征收土地进行重新的评测和相关的经济核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征地影响。
一、征地补偿的过程是什么?
1.张贴征地告知。其实开始就是“计划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法和标准;安置计划。
2,现状调查和确认,确定区域和附件等。一般情况下,这一环节主要是测量土地面积、房屋面积,核查地面上的青苗、附着物等,当然,必须是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
3.召开听证会,征求农民的意见:县级自然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就公告内容征求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有分歧协调进行解决。并应当时通知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村民要求听证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举行听证会。
4.组织,审查和报告征地材料。县级自然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计划,以及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制定计划。农地改造,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和土地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报告规范(简称:一书四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走法定程序。
5.征地审批。获得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征地公告张贴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6.土地征用公告。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收通知后,必须掌握相关的及时性和程序,防止以后打官司被动。
7.办理赔偿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凡是与被征收土地有关系的,都应当在公告之日内,必须将土地所有权证书交到在公告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具体负责处理土地补偿登记等问题。
8,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计划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者,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镇)和村庄应当宣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获得土地的农民的意见。
9.进行听证。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规定,为维护被征收农民的切身利益,凡是牵涉到的单位和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要求有关单位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计划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0.土地征用和土地交付的实施。如果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确定的相关补偿费未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移交土地。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五)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六)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五)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六)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拆迁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办法具体如下: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征地拆迁案中,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哪些?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土地征收公告的程序如下:
(1)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征地拆迁可由开发商完成吗?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征地拆迁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商实施征收工作,所以征地拆迁可以由开发商完成。
征地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有什么?
征地拆迁纠纷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服,只能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
第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不服,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拆迁户如果在本区法院的申请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诉,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请,将此案移交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确认违法拆迁征地有什么标准?
政府征地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其中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属于违法拆迁,经法院审理确认后行政行为违法后,将会给与被侵权人赔偿。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都属于违法拆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拆迁居民与农民区别如下:1、两者归属不同,城市市区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2、两者实施主体不同,农村宅基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由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等进行;3、拆迁时补偿不一样。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时如果拆迁安置房是集体土地房屋,农村户口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城镇户口只能选择货币补偿;4、土地的性质农民的土地是集体的,居民区土地的性质是国有的;5、农民房屋的性质是私有的;居民房屋的性质有的是私有的;还有的是租赁的;6、居民动迁带有社会福利性质部分;农民区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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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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