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组织实施强拆吗?,村委会有权组织实施强拆吗,孙先生2010年从村委会处租用集体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千五百余平方米的厂房用于农副产品的加工。2017年由于该地城市化建设需要,需要征收该村土地,孙先生建造的厂房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孙先生2010年从村委会处租用集体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千五百余平方米的厂房用于农副产品的加工。2017年由于该地城市化建设需要,需要征收该村土地,孙先生建造的厂房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随后村委会和征收方就征收补偿事宜与孙先生协商,由于就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协商进程就此中断。
2017年11月份,孙先生突然收到村委会向其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随后村委会便组织大批人员对孙先生的实施强制拆除。
随后孙先生就村委会是否有权认定违建以及拆除违建,同时自己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向律师咨询。
首先,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组织。同时《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该法,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依据该规定有权对违法占用耕地进行查处、出发的机关为国土部门。
因此,如果村委会要收回土地应先通过村委会讨论,确定收回方案和补偿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村委会有权进行的是土地收回程序,而对于违法征用土地的行为村委会是无权进行查处处罚的。
其次,对于厂房的违法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由于孙先生厂房属于乡村规划区,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孙先生厂房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和处罚。
而村委会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对孙先生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是明显违法法律规定,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村委会是无权进行违法建筑认定以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至于孙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就目前了解的事实和证据看,由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和强制拆除主体均为村委会,虽然其没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权限和强制拆除权限,但村委会并非一级国家机关,就现在的情况本案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孙先生要做的就是保存好村委会作出的违建认定以及村委会事实强拆时获取的证据,同时确认村委会是否有有关部门的委托,如果能够获取村委会与有关部门就强拆行为和违法建筑认定行为存在委托,则可以依据该委托就委托机关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从而更有效的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治组织,没有行政强拆的权利。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孙先生2010年从村委会处租用集体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千五百余平方米的厂房用于农副产品的加工。2017年由于该地城市化建设需要,需要征收该村土地,孙先生建造的厂房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随后村委会和征收方就征收补偿事宜与孙先生协商,由于就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协商进程就此中断。
2017年11月份,孙先生突然收到村委会向其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随后村委会便组织大批人员对孙先生的实施强制拆除。
随后孙先生就村委会是否有权认定违建以及拆除违建,同时自己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向律师咨询。
首先,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组织。同时《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该法,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依据该规定有权对违法占用耕地进行查处、出发的机关为国土部门。
因此,如果村委会要收回土地应先通过村委会讨论,确定收回方案和补偿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村委会有权进行的是土地收回程序,而对于违法征用土地的行为村委会是无权进行查处处罚的。
其次,对于厂房的违法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由于孙先生厂房属于乡村规划区,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孙先生厂房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和处罚。
而村委会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对孙先生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是明显违法法律规定,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村委会是无权进行违法建筑认定以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至于孙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就目前了解的事实和证据看,由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和强制拆除主体均为村委会,虽然其没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权限和强制拆除权限,但村委会并非一级国家机关,就现在的情况本案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孙先生要做的就是保存好村委会作出的违建认定以及村委会事实强拆时获取的证据,同时确认村委会是否有有关部门的委托,如果能够获取村委会与有关部门就强拆行为和违法建筑认定行为存在委托,则可以依据该委托就委托机关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从而更有效的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在现有法律,村委会是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如果村委会要收回土地,按程序应该先通过村委会讨论,确定收回的方案和补偿的标准,然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分析:街道办没有权利强制拆除。街道办在发现违章建筑时,只能按照合法的程序将其上报给相关检测部门。有关部门会派出两名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还会请求资质机构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在将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后,会向违建人发送书面期限拆除通知,如若在期限内违建人未对违章建筑进行整改或者清除的,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性拆除,街道办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实施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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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卫伟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