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不全强拆事件:村民权益如何保障?,手续不全强拆事件:村民权益如何保障,农村自建房如果没有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政府有权强拆。违章建筑存在多种问题,如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和破坏生态环境等。强拆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的
农村自建房如果没有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政府有权强拆。违章建筑存在多种问题,如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和破坏生态环境等。强拆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他们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以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对于未依法改正的违章建筑,可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可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以10%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一、村里盖得楼没有手续强拆怎么办?
农村自建房,如果没有手续,就属于违章建筑,政府是可以强拆的。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并且很多违章建筑还隐匿在合法建筑里面。违法建筑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坏了城市风貌,并制约城市健康发展和城乡规划执行,也影响了城市的未来发展。国家规定,违章建筑不仅要被拆除,违建当事人还要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二、实施强拆的主体是谁?
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可能强制拆除。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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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村里建造的没有手续的房屋,被强拆是合法的。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城市中的违章建筑,该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以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结语
合法拆除违章建筑是城市管理的必要举措,能够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违章建筑的拆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对建设者的警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强拆的主体,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此外,违建当事人还需承担拆除所需费用。只有通过拆除违章建筑,才能维护城市形象,推动城市的未来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即使其收回土地的决议有效,但也无权作出强拆的决议,更不能自行实施强拆。所以一旦村委会自主决策并实施强拆,就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此时是违法的行为,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是不可以代替村民签字的,属于违法行为。除非村民有出具书面委托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委会才可以代表村民签字,否则村委会代替村民签署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且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此可知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征收的主体,而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2.村委会无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土地才可以被收回: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若想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不是直接发放给村民的,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是说村委会就可以随意支配这个款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必须是村民自己签,村委会代签的不算数。在土地被征收时,除非被征收方委托村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然村委会是无权替代村民签署该协议。
提起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是房屋被强拆的被征收人维权的最重要一步。一旦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一方面被征收人可以和征收方协商谈判补偿事宜;另一方面,被征收人也拥有了申请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官有错,民可诉之,行政机关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若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运用法律赋予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最有力的选择。
一、怎样投诉政府征地
政府违法征地投诉渠道有:1、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部门有权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政府违法征地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农家乐遭遇拆迁应该如何维权
在某些景区范围内,农民为了给游客提供更加便捷的住宿及吃饭条件,往往会将自家房屋改造为农家乐,同时也可以更好的改善自身生活条件。那么这些农家乐所占用的土地在面临征收时,农家乐的拆迁如何进行补偿的,具体要看农家乐是否合法,如果是违法的建筑,拆迁时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是在自家宅基地自建房屋上改建并且属于合法经营的农家乐,其拆迁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即征收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征地批文后依法发布征地公告,然后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最终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如果是在耕地上违法建造的房屋来经营农家乐,在面临征地拆迁时,仅仅耕地可以获得补偿,耕地上建设的房屋是不能获得正当补偿的,因为该占地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建造的房屋也应当属于违法建筑,在正当、合法的征收程序中是不予补偿的。因此,农家乐在遇到拆迁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要看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违法的建筑,拆迁时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合法建筑却被违建强拆就要注意了,应当及时启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
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强拆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强拆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
在摄影摄像时,当事人应注意,摄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摄像设备被抢夺或损毁,但摄录的画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强拆实施过程,参与强拆的人员情况都要摄入画面。最好同时有一人近前录音,在录音中能够辨别现场人员在强拆实施过程中的身份,职责等。
视频、音频等录好后,不要轻易从原始设备中删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留在原始摄录设备上,并同时备份。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强拆现场情况复杂,背后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实施强拆很少政府亲自出马,常常会以开发商、社区、村委会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具体操作的方式来实现。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事后也以各种借口推脱的一干二净。
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房屋已经被强拆了,简单说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财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司法途径都是唯一办法,如果是个人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应该敦促警察立案调查,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
一、行政强拆的程序有哪些?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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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