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子拆迁,如何认定被拆房面积,集体土地上房子拆迁,如何认定被拆房面积,法律分析: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
法律分析: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分析: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在土地拆迁中怎样确定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确定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房屋补偿安置只对合法用房进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第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都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第三,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如延长过渡期,应承担增加安置补偿费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赔偿是: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宅基地房屋的,房屋面积一般是依据宅基地使用面积或者房产证载明面积确定,也可以依据产权调查结果确定房屋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进行补偿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集体土地上房子拆迁,如何认定被拆房面积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2021年集体土地拆房赔偿新政策文件
●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的房子拆了怎么赔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被拆迁人的认定
●集体土地 拆迁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集体土地上房子拆迁,如何认定被拆房面积
●集体土地上房子拆迁,如何认定被拆房面积
●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补偿标准
●2021年集体土地拆房赔偿新政策文件
●集体土地的房子拆了怎么赔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被拆迁人的认定
●集体土地 拆迁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如何认定被拆除房屋的面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认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如何认定被拆房面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认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应当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认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上房子拆迁,如何认定被拆房面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认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确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认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上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怎么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认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去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认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怎么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如何认定: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村集体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村集体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村集体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村集体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征收集体土地非农户口拆迁有补偿吗,非农户口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怎么补偿?: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征收集体土地企业拆迁都有什么补偿,集体土地企业拆迁都能得到什么补偿: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商铺拆迁补偿有哪些,集体土地商业用途拆迁补偿是如何的: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怎么走,集体土地征收怎么补偿: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多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农村集体拆迁补偿标准怎么制定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城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方案,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问题,集体土地征收怎么补偿: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史建文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