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依据我们国家的土地基本制度,农村的房屋一旦出现坍塌,村集体要收回来同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说在没有履行手续的情况下,相当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实并没有全部收回。换一个角度来说,即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村集体
依据我们国家的土地基本制度,农村的房屋一旦出现坍塌,村集体要收回来同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说在没有履行手续的情况下,相当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实并没有全部收回。换一个角度来说,即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村集体收回,也应该对旧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土管局宅基地审批多久内有效
1、两年内。
2、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二、现在新农村宅基地政策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如果说父母是农村的户口,但是你又落户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继承宅基的。具体来说,就是你只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修建。等到房屋倒塌后,该宅基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大部分的地区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补偿完整。
三、“一户多宅”在征收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四种情形:
(一)合法继承获得的房屋: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民由于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继承房屋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此类登记文件是日后征收过程中获得合理补偿所需要的重要材料。城镇居民继承房屋后,由于其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不可以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应予以补偿。
(二)合法买卖得到的房屋:宅基地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双方的房屋交易在合法范围内,其房屋买卖应受法律保护,此种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应予以补偿。
(三)面积总额符合规定的房屋:一户人家在本村具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但是其宅基地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该种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应予以补偿。
(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此种情形下形成的“一户多宅”,在经过村集体同意,并在公告期间没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应的用地手续后,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确权登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应予以补偿。
这四种情形下出现“一户多宅”,在征地拆迁时可以要求按照公告要求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同时政府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收回宅基地,其强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依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依据我们国家的土地基本制度,农村的房屋一旦出现坍塌,村集体要收回来同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说在没有履行手续的情况下,相当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实并没有全部收回。换一个角度来说,即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村集体收回,也应该对旧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纠纷要区分是和征收方的外部补偿纠纷,还是关于补偿款、安置房等内部分配纠纷。如果是和征收方的外部纠纷,可以通过谈判、申请协调、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如果是内部分配纠纷,则主要通过协商解决,确实家庭里已经闹翻了,商量不到一起,可以诉讼到法院,请法院来判决。
一、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二、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三种情况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的,不能再主张权利。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法律分析: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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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芷艺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