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定,我国对于建设用地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
我国对于建设用地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一、建设用地盖厂房合法吗
建设用地上建厂房是违法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是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说新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宅基地确权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有7年之久了,大部分地区已顺利完成确权登记工作,此前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也就是说在2020年确权后的土地,权利人才可以进行流转和运作,经营和居住才算合法,对后续不能确权的土地会统统取消确权。取消确权的土地自然不能够继续使用了,将会被村集体收回,主要包含违章建筑,比如临时搭建用于居住的房屋和在耕地上违章建造的房屋,同样,对于在私自开垦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也是不能够确权的,此外还要部分特殊情况也不能够确权,比如宅基地再没有确权时,房屋产权不清晰、有争议,需要先行解决房屋产权,这里主要体现在兄弟之间争夺家产,父母又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上可以盖房子。在经过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上面修建房子,关于房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的单位以及个人将不得侵犯。
依据法律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当中的集体土地,再由县级的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确认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能够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关于使用土地的单位与个人,是有保护、管理及其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当地县级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再核发证书,确认其的所有权。农民集体的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当中的,将由县级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确认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的,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上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1、所有者不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
2、使用者不同:集体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该村集体的村民或企业,国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3、土地用途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只用于建设村民或村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用房,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居住、工业、商业、娱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分析:两者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一样,一个属于国家所有,一个属于集体所有,并且具体的范围也会有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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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定文件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穆妍然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