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公如何协商解决?,拆迁补偿不公如何协商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的事项,补偿协议的不履行可提起诉讼。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的事项,补偿协议的不履行可提起诉讼。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具体项目和经济发展状况而定,被拆迁人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法维权。对于强拆行为,可要求追究行政违法和侵权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维权需识破拆迁伎俩,提高胜诉的可能。
法律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具体实践应用
(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
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
(二)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
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
(三)申请信息公开
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补偿过低拒签协议,遭遇强拆怎么办
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除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之外,拆迁方也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其他违法现象。各种拆迁伎俩花样百出,我们要练就一双大师兄的火眼金睛,迅速识破并及时维权,才能占取先机,大幅提高胜诉的可能。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补偿协议的订立和补偿决定的公平性至关重要。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中,协商一致是关键,同时需要考虑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如果补偿过低,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依法维权。对于强拆行为,可以追究相关责任并要求赔偿。此外,我们应警惕各种违法行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在法律保护下,我们有望取得胜诉,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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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企业拆迁详细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
(2)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a.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b.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a)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法律分析:在拆迁补偿中,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此类情况。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拆迁补偿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依法设立的拆迁补偿协商咨询机构申请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是拆迁补偿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协商内容、协商结果、双方权利义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循这一原则,避免出现不公平情况。
针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拆迁补偿协商咨询机构寻求帮助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协商结果公正合法。
法律分析: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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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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