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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拆房新政策 法律问题,拆迁拆房新政策: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6 10:52:2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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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拆房新政策 法律问题,拆迁拆房新政策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哪些房屋将被拆除回收?1、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有些人不是农业户口,但在农村有房子,这些人的房子占用了很多土地资源,但是大多时间并无人居祝这种现象也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在土地确权以后,

拆迁拆房新政策 法律问题,拆迁拆房新政策: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一、拆迁拆房新政策 法律问题,拆迁拆房新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哪些房屋将被拆除回收?1、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有些人不是农业户口,但在农村有房子,这些人的房子占用了很多土地资源,但是大多时间并无人居祝这种现象也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在土地确权以后,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这种房子将被列入拆除对象,土地也将被收回。但是各地的执行力度不一样,具体要看当地政策来。2、违反一户一宅房屋国家明确规定一户一宅制,但是有些居民却有两处住宅,或者两处以上住宅。如果违规修建房屋、一户多宅,而又不愿意为多出的宅基地缴纳一定的税费,那这多出来的房屋就属于违建房,将会被国家收回处理。3、宅基地大小超过标准面积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一户一宅、一宅的宅基地大小不能超过当地标准。特殊情况除外,比如说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米,但也必须要走正式流程拿到审批文件,否则也视同于违规建房。如果房子不符合特殊情况,而又超出了这个面积,那就需要缴纳一定的税。如不缴纳,多出的土地也会进行回收处理。4、三年无人居住的房屋对于农村而言,很多人都是外出务工,有些家庭也是举家出行,随着经济的提高,在城市买了房安了家,老家的房子无人居住,这种城市安家多年不回家的房屋,或将面临土地被回收处理。5、房屋主人去世后没有继承人在农村中还有一种房子会被国家拆除回收,那就是房屋主人已经去世,且没有继承人。当然,这样的情况在农村还是比较很少见,除非老人没有孩子才会这样。6、未批先建的房屋现在农民自建房审批程序比较严格,必须要先经过批准,否则不能建房。一些农民可能急于建房,在手续还没有完全办好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开始建房,这就是未批先建,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出现未批先建的情况,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农民停止施工,严重的也可能面临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拆房新政策

法律分析:哪些房屋将被拆除回收?1、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有些人不是农业户口,但在农村有房子,这些人的房子占用了很多土地资源,但是大多时间并无人居祝这种现象也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在土地确权以后,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这种房子将被列入拆除对象,土地也将被收回。但是各地的执行力度不一样,具体要看当地政策来。2、违反一户一宅房屋国家明确规定一户一宅制,但是有些居民却有两处住宅,或者两处以上住宅。如果违规修建房屋、一户多宅,而又不愿意为多出的宅基地缴纳一定的税费,那这多出来的房屋就属于违建房,将会被国家收回处理。3、宅基地大小超过标准面积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一户一宅、一宅的宅基地大小不能超过当地标准。特殊情况除外,比如说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米,但也必须要走正式流程拿到审批文件,否则也视同于违规建房。如果房子不符合特殊情况,而又超出了这个面积,那就需要缴纳一定的税。如不缴纳,多出的土地也会进行回收处理。4、三年无人居住的房屋对于农村而言,很多人都是外出务工,有些家庭也是举家出行,随着经济的提高,在城市买了房安了家,老家的房子无人居住,这种城市安家多年不回家的房屋,或将面临土地被回收处理。5、房屋主人去世后没有继承人在农村中还有一种房子会被国家拆除回收,那就是房屋主人已经去世,且没有继承人。当然,这样的情况在农村还是比较很少见,除非老人没有孩子才会这样。6、未批先建的房屋现在农民自建房审批程序比较严格,必须要先经过批准,否则不能建房。一些农民可能急于建房,在手续还没有完全办好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开始建房,这就是未批先建,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出现未批先建的情况,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农民停止施工,严重的也可能面临拆除。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新政策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农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现在拆迁是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1、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再实施

2020年是棚户区改造的最后一年,也就是说,从2021年开始,不再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在政策是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这意味着以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全部停止,以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区域也全面停止。

2、进行旧小区改造

按照现在的政策,现在对城镇的老旧建筑实施改造,而不像以前那样全部拆了重新来过。

3、取消货币化安置政策

货币化安置,其实就是我们大家说的拆迁赔偿款,如果取消货币化安置,那大家希望的拆迁一夜暴富的梦想从此就真的是梦想了,因为梦已经实现不了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五、拆迁政策不合理怎么办

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下几种情况即所谓的违章建筑: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筑。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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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拆房新政策 法律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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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和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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